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OEA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of Child Restraint Systems for Vehicles"
發布於 2020-02-14 截止於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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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經標三字第109300005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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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應施檢驗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旨揭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現行「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檢驗標準為CNS 11497(九十九年版),基於國際上部分先進國家已修改規定提升兒童乘坐「後向式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之年齡要求,美國兒科醫學會研究亦建議乘坐後向式「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以提升對兒童之保護,爰本局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告修正前述國家標準,修正內容主要規範該商品具前向安裝功能者應於中文標示及使用說明書提供二歲以下幼童勿使用前向安裝功能之警語,為提醒消費者注意且正確使用「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擬配合修正「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之檢驗標準為CNS 11497(一百零八年版),因事關兒童乘車安全,有其重要性及急迫性,預告公告周知期間因而縮短為三十日。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 電話:02-23431700-268;聯絡人:李昱儀。
(四) 傳真電話:02-33433991。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局 長 連錦漳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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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9年4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