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Standards and Scope of Electrics Used for Agricultural Power"

發布於  2020-07-01  截止於  2020-07-3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 留言 0 已關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農糧字第1091069553A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三、「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糧署網站(網址:http://www.afa.gov.tw)。

四、本案屬本會重點政策推動項目,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用電納入農業用電範圍,涉關農民權益,有推動之急迫性,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二) 地址: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8號。

(三) 電話:(049)2341075。

(四) 傳真:(049)234105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09年12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行政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院臺農字第1090032698號

行政院令:修正「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第2條條文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Standards of Agricultural Power Electrics Used Scope"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