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2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25 of "Regulations of Medical Bill Exemption/Reduction and Subsidy for Dependents in Poverty of Military Servicemen Called/Drafted in the Taiwan Area"
發布於
2019-05-01
截止於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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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台內役字第 1081050460 號
主 旨: 預告修正「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4 條、第 25 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國防部。
二、修正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24 條。
三、「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25 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nca.gov.tw )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2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署
( 二 )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 21 號
( 三 ) 電話: 049-2394423
( 四 ) 傳真: 049-2394428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規定,作單純文字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3 款第 1 目規定,預告期間為 20 日。
部 長 徐國勇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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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8年7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台內役字第1081050639號;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181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25 of "Regulations of Medical Bill Exemption/Reduction and Subsidy for Dependents in Poverty of Military Servicemen Called/Drafted in the Taiwan Area"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役政司
2019-05-29
綜整回應:
本署預告「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25條修正草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綜整回應
留言時間:108年5月2日
留 言 人:Jason
留言內容:
1.請刪除法案名稱中的「臺灣地區」一詞。
2.第4條第1項第3款有關【花柳病】一詞,是否修正為性病,或刪除該款。
留言時間:108年5月9日
留 言 人:Jason
留言內容:
經比對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第20條與目前第24條,均無區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必要,該條例也沒有涉及大陸地區。修正草案第20條規定,未來免費的部分是國防部訂定辦法,貧困家屬補助的部分由內政部負責,已經和現行辦法無涉,而屬於全新立法。
希望貴署能再斟酌,是否利用此次修法,將本法規名稱去地區化,也符合執政黨現行政策。至於花柳病治療的補助,本次修法可暫不處理。
回應:
感謝您的留言,茲答復如下:
1.本修正草案係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規定,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加以修正,俾符上揭公約精神意旨。
2.「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4條授權,由內政部與國防部於54年8月16日會銜訂定,鑑於時空背景變遷,相關醫療、就醫體制改變等因素,致本辦法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如您所建議等事項),本署規劃俟上開條例修正後(目前送立法院審查中),再予通盤檢討,將不合時宜及不週延之條文(含法規名稱)辦理修正,對於您所建議事項,甚為感謝,本署將錄案列入未來修法時併案研議,特此說明。
感謝您對本次修法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內政部役政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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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25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台內役字第1081050460號主 旨:預告修正「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25條條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國防部。二、修正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4條。三、「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2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nca.gov.tw)網頁。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署(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三)電話:049-2394423(四)傳真:049-239442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規定,作單純文字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1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部 長 徐國勇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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