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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Issuing and Managing Photo Files of National Identification Card and Household Certificate"

發布於 2020-09-02 截止於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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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831
台內戶字第1090243412

主  旨:預告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戶籍法52條。

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6

() 電話:02-23565612

() 傳真:02-23566474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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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9年12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台內戶字第1090245604號

內政部令: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並修正名稱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Issuing and Managing Photo Files of National Identification Card and Household Certificate",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Regulations for Format, Content, Issuance and Management of Photo Files of National Identification Card and Household Certificate"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0-11-24

綜整回應: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提問,綜整回應如下:
一、建議應實質寫入法律層級條文,而非基於從未授權管理「晶片」的戶籍法,衍生出法源根基爭議十足的「管理辦法」?
本辦法係基於戶籍法第52條之授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應公告申請讀取加密區資料的機關(構)列表,並提供適當的機制,供民眾調閱各機關(構)讀取或傳送加密區資料的紀錄?
(一)有關公告申請讀取加密區資料的機關(構)列表,採納修正。
(二)有關各機關(構)讀取或傳送加密區資料的紀錄,本部無法追蹤,亦無留存,民眾仍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各機關(構)查詢或請求閱覽。


三、民眾應能領取無晶片國民身分證,並領用國民身分證晶片資料清單提供需用機關查驗。綜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足見國民身分證之晶片並不是必備元件,應該允許人民持有無晶片身分證?
考量國民身分證之效力及於全國,為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國民身分證不宜存在不同格式,以保障交易安全。


四、應明文規定無法讀取晶片的國民身分證之效力及於何處?如:選舉,罷免,辦理公私機關事務......等等?
查晶片無法讀取僅無法提供數位資料及簽章,但卡片仍可作為身分識別之用,我國身分證明文件尚有健保卡、護照等有相片之證件或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各機關(構)所需身分證明文件,宜由各機關依其權責自行規範。


五、應明文規定不得因晶片無法讀取而強制民眾換發國民身分證?
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晶片無法讀取時,不影響國民身分證之效力。該條立法說明已敘明導致晶片無法讀取情形有未下載API、未經授權、讀卡設備或網路環境等因素。另本辦法第18條第3款規定略以,證卡毀損時應申請換領,惟晶片無法讀取未必等同於證卡毀損,爰晶片無法讀取而證卡未毀損時無須換證。


六、應明文規定未領取新式晶片國民身分證前,舊證仍然有效?
依戶籍法第59條規定略以,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爰於公告舊證失效前,舊證仍然有效。


七、應明文定義「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功能損壞」於卡面、卡體、晶片情形為何。在各(構)機關不得強制讀取身分證的晶片內容前提之下,應明文規範各機關(構)如何利用卡面資料確認國民身分證真偽?亦應規範如何不經讀取晶片,確認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功能是否損壞。
本部將擇期公告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辨識資料,供各界檢視新式國民身分證證卡之真偽。


八、民眾領取晶片國民身分證時,戶政單位應同時交付國民身分證晶片資料清單,以供民眾核對晶片內容,並於晶片讀取失效時,提供需用機關查驗?
本辦法第39條已規定民眾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或自行上網列印晶片資料清單,爰民眾可視其需要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或自行上網列印。


九、自然人憑證應預設為關閉,書面告知民眾後同意方能啟用?
依本辦法第11條第2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略以,當事人需申請自然人憑證,始寫入自然人憑證資料;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申請,應向申請人確認是否申請自然人憑證。


十、應明訂「重大資安情事」定義,且若發生「重大資安情事」導致個資外漏,民眾應可更換身分證統一編號?
統號遭冒用、身分證遭冒用、遭偽造情事係構成特殊情事原因,得由當事人憑提院檢裁判書類申請變更統一編號,現行實務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十一、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55條,若規定「不得」而為之,應明訂罰則?
(一)有關違反第11條晶片不得儲存國民身分證戶籍資料以外之資料1節,戶籍法第54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如有違反情事,現行已有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予以相繩,爰無規範罰則之必要。
(二)有關違反第13條查驗卡面資料即可辨識個人身分,不得強制要求讀取晶片資料1節,查本辦法第13條之規定即屬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行政機關如有違反情事,將構成不法之行政行為,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請求民事上損害賠償。如侵害手段構成刑法強制罪則應提起公訴,爰無規範罰則之必要。
(三)有關違反第14條晶片內之公開區或加密區資料,不得作為網路之身分識別使用1節,無自然人憑證功能,不具電子簽章所定之數位簽章及電子憑證功能,即不能作為網路之個人身分識別使用,爰無規範罰則之必要。
(四)有關違反第55條調閱影像檔紀錄,應永久保存,不得更改1節,公務員依其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文書,如有偽變造情事,現行已有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予以相繩,爰無規範罰則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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