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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List of Ingredients Restricted in Cosmetic Products"

發布於  2025-04-01  截止於  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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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衛授食字第1141610007號

主  旨:預告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

三、「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修正草案如附件,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四、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簡小姐

(四)電話:02-2787-8285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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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4年11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衛授食字第1141616549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自116年10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List of Ingredients Restricted in Cosmetic Products"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October 2027)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5-11-06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441日至62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回應如下:

 

提問類

留言內容

說明

如果包裝已經依照規定標示相關注意事項「...立即沖洗...」或「....2歲以下孩童...」,也都要配合在115/7/1前將包裝改成「...沖洗...」或「....2歲以下兒童...」嗎?

  1. 生效日前製造或輸入之產品,得販售製產品效期屆至。原預計於11571日實施,經綜合評估後,爰規劃延至116101日實施。
  2. 有關化粧品產品登錄修改注意事項是否開放免費修改,本部已納入考量。

包裝已經依照規定標示相關注意事項「...立即沖洗...」或「....2歲以下孩童...」等

請問產品登錄修改注意事項的部分是否也需要自費修改為「...沖洗...」或「....2歲以下兒童...」嗎??

政府應開放免費修改登錄這類法隨法規修改之注意事項。

認為緩衝期過短,對於產品數量眾多的製造方來說無論是產品登錄或是PIF都需要進行更新,其成本可觀,尤其孩童與兒童為同義詞,無論是使用何者皆能夠傳達意思,請允許共同存在。

另外,產品的貼標和包裝瓶身等印製都是非常大量的,應給予多點時間將庫存貼完

關於第 218 項,RetinolRetinyl AcetateRetinyl Palmitate,分成(a)身體產品 (b)其他產品,想確認 「手掌」 「頸部」的分類,是屬於

(a)身體產品或是(b)其他產品,

倘僅使用於手掌或頸部之化粧品,則應符合(b)其他產品之規定。

 

 

 

建議類 -採納/紅燈-不採納/黃燈-部分採納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編號第218號成分,維生素A醇、維生素A乙酸酯、維生素A棕梠酸酯,有鑑於維生素A醇在皮膚上的轉換機制,在轉化成A酸前還會形成A醛,因此強烈建議將A醛也列入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修正草案中。

不採納

查目前國際間如歐盟、美國、日本等化粧品尚未對A(Retinal)訂定相關使用限制,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關注國際間化粧品相關管理規定及相關科學研究結果。

「兒童」及 「孩童」為相同用語,民眾均可了解其函意,且教育部辦佈的詞典,亦說明其為同議詞。

應同時接受使用「兒童」及 「孩童」之用語。

不採納

本次修正係參考衛生福利部相關法規,將「孩童」等詞句酌修為「兒童」,係屬法制作業用詞統一,生效日前製造或輸入之產品,得販售製產品效期屆至

現行相關規定內容為刊載「孩童」,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記載,「孩童」釋義即為「兒童」,兩詞應視為同義詞,皆可通用。

不採納

公告的緩衝時間太短,建議應該有2年的緩衝期。

採納

本案原預計於11571日實施,已衡酌成分使用風險、產業配方調整等因素,爰規劃延至116101日實施。

新增加之使用限制成分,應給與業者合理的配方修改時間,以進行產的安定性及安全性相關試驗評估。另外,因修正內容將影響注意事項標示之內容,考慮業者須有足夠時間進行標示改版,且避免化粧品業者庫存材料(例如:標籤,容器、盒子等)之報廢造成另一個環保問題,建議比照先前TFDA於中華民國108530(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公告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規定,給予業者2年緩衝期時間對應。

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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