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6 of "Dentist Specialization and Examination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1-12-28
截止於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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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三條、第六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醫師法 第七條之一第三項。
三、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 )「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 )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 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8樓
(三) 電話:(02)85907463
(四) 傳真:(02)8590708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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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5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衛部口字第1122060235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6 of "Dentist Specialization and Examination Regula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3-05-02
綜整回應:
本部110年12月28日預告修正「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3條及第6條一案, 因應民眾對於植牙之照護需求,賡續辦理修正條文公告事宜,綜整各方意見說明如下:
一 、 本部成立部定植牙專科之目的,係由本部認證,專業能力之牙醫師,但不具備排他性;此外,成立植牙專科將訂定標準化訓練內容,包含師資、訓練課程及機構,整體提升醫師於植牙領域之專業知能,以提升植牙醫療品質 。
二 、 經彙整各界意見後,考量多數意見係對於新增專科之配套措施,以及減少世代剝奪感之平等正義原則,故後續將朝向以本部自行辦理專科甄審作業之方式,以維護甄審作業之公正性。
三 、 為符合民眾口腔照護需求 ,口腔醫療未來將朝向跨專業、跨專科團隊提供整合照護,本部刻正以口腔癌個案為對象進行試辦,未來則將逐年推廣,以全面守護國人口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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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衛部心字第1101762587號主 旨:預告修正「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三、「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8樓(三)電話:(02)85907463(四)傳真:(02)8590708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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