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2條、第13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s by Audit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and Article 12 and 1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發布於  2023-10-17  截止於  2023-12-18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9 留言 0 已關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74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01。

(四)傳真:(02)87734165。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3年1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2條、第13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s by Audit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and Article 12 and 1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4-01-09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下稱審委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有關建議針對主席未依規定逕行宣布散會之後續程序明定部分:為利會議順利進行,爰參採建議修正審委辦法第8條之2明定主席未依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另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一併配合修正。

2.有關為避免修正條文審計委員會召開以適合成員出席之「地點」,解釋上僅限於實體召開,爰建議增訂「適合成員出席之地點或『方式』」部分:考量審委辦法第8條第2項已明定獨立董事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爰審計委員會得以視訊方式為之,爰不予參採。

3.有關建議增訂審計委員會出席人數不足時延後開會時間合計不應超過一小時部分:考量審委辦法第8條之1已就審計委員會會議延長開會時間限於當日,為給予審計委員會運作較大彈性,爰不限延後開會間隔時間。

4.有關建議增加議事錄有誤繕或誤植之異常處理程序部分:針對公司內部文件誤繕或誤植時之處理,應回歸其內部作業,爰不予參採。

5.有關詢問審計委會召集股東會應由何人擔任股東會主席部分:依公司法第 182條之1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6.有關詢問審計委員會選任出單獨代表惟其卻不行使職權時如何處理部分:獨立董事違反審計委員會職權辦法所定之職權行使事項規定,得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罰鍰;另獨立董事未盡公司法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致公司或他人損害,須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7.有關詢問審委辦法第5條第3項與第8條第4項前半段內容相同,是否會有引用條文不一致部分:前開條文分別規範「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以召集人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之同意,及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兩者規範一致,尚無引用不一致問題。

8.有關詢問延後開會2次在席成員仍不足重行召集是否需7日前通知部分:審計委員會重新召集仍應依審委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7日前通知。

9.有關詢問是否配合修正相關參考範例部分:修正案發布施行後,將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配合修訂相關參考範例。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