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規定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regarding Subparagraph 7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22-4 of "Offshore Banking Act"

發布於  2025-09-05  截止於  2025-11-04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 留言 0 已關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3921號

主  旨:預告訂定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令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三、訂定說明:為提供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境外客戶更多元資金融通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開放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對境外客戶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

四、旨揭「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令」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彭科員。

(四)電話:(02)2774-7436。

(五)傳真:(02)8773-414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令草案(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5年1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金管證券字第114036676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自即日生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pursuant to Subparagraph 7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22-4 of "Offshore Banking Act", which stipulates that offshore securities branches of securities firms may conduct the business of borrowing or lending money without specific purposes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6th, January 2026)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