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2 of Subparagraph 2, Appendix 3 of Subparagraph 3 and Appendix 4 of Subparagraph 4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2 of "Narcotics Hazard Prevention Act"
發布於 2018-10-02 截止於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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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法檢字第107045286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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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附表二、第三款附表三、第四款附表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附表二、第三款附表三、第四款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案為避免管制空窗期過長以致於遭到濫用而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 電話:(02)21910189轉2343。 (四) 傳真:(02)238115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附表二、第三款附表三、第四款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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