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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3 and 6 of "Boiler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Standards"

發布於 2020-03-23 截止於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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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9318
環署空字第1090019969

主  旨:預告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3條、第6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20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次修正重點為減少部分業者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增加備用鍋爐管制方式,擬定本標準修正草案,以減少業者衝擊,非針對鍋爐設備加嚴管制,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14

() 電話:(02)23712121分機6210

() 傳真:(02)23810642

() 電子郵件:hsingfu.hu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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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7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環署空字第1090049925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4條之1、第6條條文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4-1 and 6 of "Boiler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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