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Ingredients of Specific Fragrances or Flavorings That Should Be Labeled in Cosmetics"
發布於
2025-01-21
截止於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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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本草案預定自公告訂定日起一年後生效,於生效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
四、 「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F棟)
(三) 聯絡人:方小姐
(四) 電話:02-2787-7568
(五) 傳真:02-2653-2006
(六)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5-07-31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對於預告期間之各方意見彙總回應如下: 一、緩衝期過短及登錄與PIF配套不明:後續將持續蒐集外界意見,評估合適緩衝期,並規劃相關配套措施。 二、參考歐盟應全面接軌:後續將持續蒐集歐盟等國際管理規範,並審視國內產業情形,評估適用我國國情之管理規範。 三、開放數位化選項:本部食藥署已於108年6月11日函釋,業者除依規定標示,亦得加以數位資訊。另食藥署已參與國際化粧品法規合作會議(ICCR)化粧品電子標籤工作組,將持續掌握國際趨勢。 四、檢驗方法:本部食藥署已發布「化粧品中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檢驗之建議方法清單」供業者參考。 五、草案中「使用後沖洗產品」及非屬前款「使用後沖洗產品」所指為何? (一)「使用後沖洗產品」係指使用於肌膚、頭髮或黏膜部位,使用後須沖洗之產品。 (二)非屬前款「使用後沖洗產品」係指使用於肌膚、頭髮或黏膜部位,使用後不須沖洗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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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衛授食字第1131606240號主 旨:預告訂定「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三、本草案預定自公告訂定日起一年後生效,於生效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四、「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F棟)(三)聯絡人:方小姐(四)電話:02-2787-7568(五)傳真:02-2653-2006(六)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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