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之限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Establishment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s for Institutional Long-term Care Juridical Entities by Location, Category, Number, and Scale Limit" and "Necessary Assets of Establishment of Institutional Long-Term Care Juridical Entities"

發布於  2018-05-15  截止於  2018-05-29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510
衛部顧字第1071960585B

主  旨:預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之限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

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之限制」草案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hw.gov.tw),「公告訊息」網頁。

四、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法人條例)自107131日公布後,本部即開始著手研訂本案。為廣納相關意見,已召開3次外界意見徵詢會議共同研商,並充分討論完竣。鑒於法人條例施行後,有意申請設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者,需按法人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始得申辦,為利我國長照資源布建,爰本案公告期限有其急迫性,且研擬過程皆充分與外界進行溝通及協商,故為掌握時效性,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性,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籌備辦公室。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4889樓。

() 電話:(02)85906666分機6218

() 傳真:(02)8590609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之限制草案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住宿式長照機構),其總數以十家為限。

二、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者,各機構床數合計不得逾二千床。

三、前二點所定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之家數或床數,位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者,不包括在內。

四、長照機構法人受委託經營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經營之住宿式長照機構,視為其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草案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其財產以淨值計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及監督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及監督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 長照機構法人設立有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住宿式長照機構),床數達一百床者,每增加一床,應再增加新臺幣十萬元之財產。

二、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其土地及房舍以自有為原則。但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公有非公用財產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或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承租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位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調降第一點第二款之財產規模。但調降幅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四、第一點及前點所稱財產,以現金、不動產或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公司債及政府債劵為限。

 

 

 

 

Top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