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15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Use of State-operated Airport, Navigation Aids and Related Facilities"
發布於 2019-09-10 截止於 2019-09-17
討論(尚餘0天)
0 留言
1
已關注
交通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交航(一)字第10881001761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三、「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aa.gov.tw)。
四、考量本次調整係為因應陸客來臺縮減,配合政府振興國內觀光政策,鼓勵航空公司於松山機場以外之民用航空局所屬機場,多飛航日本、韓國、港澳及新南向國家航線,以吸引國外旅客至國內觀光消費,情況特殊,確有訂定較短預告期間之必要,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部民用航空局航站管理小組
(二) 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三) 電話:02-8770-2536
(四) 傳真:02-8770-2572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08年10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