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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法制司

大家一起來寫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歡迎您提供重大人權議題。

發布於 2019-06-05 截止於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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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概念成形於1993年在維也納舉行的世界人權會議(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該會議所通過之維也納宣言及行動網領(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第二部分第71條指出,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各會員國考慮擬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確定該國為促進和保護人權所應採取的步驟。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第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亦指出,審查委員會建議我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訂立明確的目標、指標及基準,以落實在兩公約及本次審查委員會所提出建議下的義務。2018年6月29日召開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2次委員會議之會議結論亦再次指出,請行政院研議擇定重大人權議題擬定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必要;為遵循前揭國際人權標準與回應國際人權專家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所提建議,擬研議制定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作為整體人權政策指導綱領,形塑各機關辦理人權業務全面之策略思維,並統合人權業務之推動資源。

 

為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以研議擬定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須請各界一起來檢視我國人權保障現況,就各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歷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曾述及之人權議題,如認有應予納入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推動者;或結論性意見未提及,但與我國人權保障高度相關、對人權有重大影響或亟須改善之人權缺失,亦應列為本行動計畫優先推動促進、保護或改善之重大人權議題;請依下列項次填列重要資訊,以利後續提報至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討論。

 

範例(各項目詳細說明詳如附件1):

1、重大人權議題:提升對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權益保障。

2、涉及權利:勞動權、健康權、平等權。

3、法源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

4、提列理由:(包含背景概述、現況說明、當前面臨問題等相關事項)

5、權責機關:勞動部、農委會

6、涉及之各該公約結論性意見點次: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第33點、第34點

7、建議完成時程:2年以內  囗3年以內  囗4年以內  囗5年以內(依重大人權議題之重要性、急迫性、優先性及實際可行性,建議此重大人權議題應改善完成之辦理期程。)

 

除於本平臺留言外,您亦可依附件2格式填列後寄送至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秘書處電子郵件信箱:nhrap@mail.moj.gov.tw(如為紙本則請寄送至法務部: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本次為我國首次撰寫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您的參與是撰寫過程中重要的一環,誠摯地邀請您一同來表示意見。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法制司 2019-07-05

綜整回應:

權責機關:法務部(法制司)

諮詢日期:108年6月5日至108年6月28日

回應日期:108年7月5日

一、諮詢主題:大家一起來寫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歡迎您提供重大人權議題。

二、諮詢內容:為研議擬定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爰向各界廣徵重大人權議題,俾利提報至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討論。

三、後續推動規劃:

本案諮詢期間,「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秘書處」電子郵件信箱接獲許多民眾及團體提供重大人權議題,後續秘書處將予以彙整後提報至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討論。

四、各位的參與都是撰寫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重要的一部分,誠摯地感謝各位在本案諮詢期間對於本案的關注以及踴躍提供重大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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