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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Educare Service Institution Personnel as Unsuitable for Employment and Associated Reporting, Handling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Inquiries, Use of Reports and Data and Reporting of Any Violation of the Law"

發布於  2026-07-20  截止於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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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1532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3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4項、第29條第3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6條第4項。

三、「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97號11樓。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780,李科員。

(四)傳真:(02)2351-232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5年10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2337A號

教育部令: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3條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Educare Service Institution Personnel as Unsuitable for Employment and Associated Reporting, Handling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Inquiries, Use of Reports and Data and Reporting of Any Violation of the Law"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26-10-07

綜整回應: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略以,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本部為提供教保服務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消極資格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等相關事項有明確依循,爰訂定本辦法。
二、教保服務機構照顧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生,為維護幼生權益及安全,積極防堵不適任人員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服務,爰依據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9條,修訂本辦法第3條第2項,明定資料蒐集之法源依據。
三、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7條,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舉行聽證。復依同法第155條、156條及第164條規定,亦分別就舉行聽證之相關情形予以規範。本案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必要資料之行政行為,尚非屬上開規定所定應舉行聽證之情形;又考量保護兒童及給予安全無虞的學習環境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全民共識,爰本部無舉行聽證,尚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情事。
四、本辦法第13條及第14條業明定相關人員之保密義務及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之責任追究機制;另戶政機關及連結機關均受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安全稽核要點之規範,以使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符合內政部訂定之相關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並依個資法規定,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是以,現行制度已有相關資訊安全及監督機制。
非常感謝您對本辦法之關心,共同維護幼生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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