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Contract Manufacturing of Medical Devices"
發布於
2020-11-05
截止於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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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衛授食字第 1091609310 號
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三、「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525
( 四 ) 傳真: (02)2653-2006
( 五 )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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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4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衛授食字第1101602058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Contract Manufacturing of Medical Device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04-15
綜整回應: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議題【預告「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
本草案自109 年11月5日至110年1月4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綜整回應如下:
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
意見
主軸
對應
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詢問
第二條
請問 第二條 ... 或將其中製造、滅菌程序委託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執行。 請問是"製造+滅菌委外",還是"製造或滅菌擇一委外",就算需要申請委託製造許可? 想問的是若僅滅菌委外,是否也需申請委託製造許可? 謝謝!
-
( 係屬提問)
1. 依據本草案第二條規定,委託製造係指醫療器材商委託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執行全部製程、製造或滅菌。
2. 承上,若僅委託滅菌,亦應申請委託製造許可。
詢問
第六條
請問第六條 ... 但已於查驗登記核准或登錄系統載明者,得以其所在國家、地區或行政區域名稱取代。
這句話的意思有點拗口,請問是說未來實體標籤上委託者與受託者的地址可以用國家、地區或行政區域名稱取代是嗎?
-
( 係屬提問)
經核准 全部製程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 ,若已於查驗登記核准或登錄系統載明者,其產品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所刊載之受託者名稱及地址,得以其所在國家、地區或行政區域名稱取代。
建議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建議第七條 第三點 修改成 「除特殊條件外」,委託者「與」受託者提出雙方委託製造關係已不存續。
委託製造關係應雙方達成共識再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才不會有爭議,若可以單方面毀約的話對雙方都沒有保障。
注: 特殊條件 應為 委託者、受託者其中一方無預警倒閉或跑路之類的。
不採納
委託製造屬兩造合意之關係,若雙方委託製造關係已不存續,得由委託者或受託者提出申請,係為避免單方拖延或拒絕。
建議
第二條
由於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訂定旨在保障國人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效能及品質、增進國民健康,建議此法規排除外銷專用產品之適用。
不採納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醫療器材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醫療器材,尚無排除專供外銷之醫療器材。
詢問
第二條
外銷專用產品之委託滅菌製程是否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TFDA GMP 查核會看滅菌製程/ 報告,之後是否會要求此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3 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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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係屬提問)
1. 外銷專用產品委託其他醫療器材業者 執行滅菌程序,應申請委託製造許可。
2.TFDA GMP 查核檢查項目,尚非本準則規定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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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衛授食字第1091609310號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三、「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525(四)傳真:(02)2653-2006(五)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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