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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預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4條、第5條之1、第5條之2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1-12 截止於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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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國政眷服字第 1060000095 號

主 旨:預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修正 草案。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三、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之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 詢:

(一) 承辦單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409 號。

(三) 電話:(02)23116117#636533 洪中校。

(四) 傳真:(02)85099118。

(五) 電子信箱:mnd@mnd.gov.tw

部 長 馮世寬

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2017-03-22

綜整回應:民眾所提意見

有關民眾所提意見,本局說明如下:
一、查眷改條例於100年12月30日修正,將照顧志願役現役官士兵列為立法目的。因此,本局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規定,以成本價格價售志願役現役官士兵,符合前揭立法意旨。
二、查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認不同意改建戶之法益權衡未臻妥適,經本部通盤檢討,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眷改條例第22條之1規定,創設不同意改建戶權益。其中以成本價格承購零星餘戶,並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三、依眷改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房地總價及成本價格,依下列方式計算:(一)房屋部分:依房屋及公用建築之建造費、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有關稅捐及其他建築有關必要費用之總額與房屋自用總面積之比例,分戶計算之。(二)土地部分:以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後,按各戶之應有持分比例計算之。(三)前項土地不屬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者,應以土地取得地價為準,包含墊款利息、開發費用及有關稅捐。
四、有關改建住宅之租金,本局係依部頒「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新建住宅商服設施標租及出租處理作業要點」,委託不動產估計師參照當時鄰近民間市場租金行情辦理估價作業,作為租金之參考。
五、按眷改條例第22條之1規定,不同意改建戶除可領取拆遷補償外,又可承租28坪型以下零星餘戶,主要係解決極少數無力負擔購宅自備款者之居住問題,額外再賦予多元權益選項之一。本局考量眷宅後續之處分及規劃運用,加以律定租賃期限,並無不當。
感謝您對眷村改建工作之重視及關切,如有任何意見,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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