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兵役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8-01-02
截止於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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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廣納各界意見,公告周知「兵役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兵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三、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盧星廷先生陳述意見:
(一)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二)電話:02-85099339
(三)傳真:02-85099343
(四)電子信箱:mpd1@mail.mi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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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機關回應
國防部
2018-03-16
綜合回應各位提問:
編號 |
留言者名稱 |
回復說明 |
1 |
Jason |
1.依「兵役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屬得核算折減之課程。 2.另依「全民國防教育法」授權訂定之「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前條各學校之全民國防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九十八學年度以前,應實施國防通識課程,並由教育部編定全民國防教育補充教材。」,即國防通識課程為全民國防教育範疇,亦屬得核算折減之課程,無須另行明定。 |
2 |
123 TFG |
臺端建議均已錄案,將列入相關條文研修參考。 |
3 |
YUN |
感謝臺端提供寶貴意見。 |
4 |
ZURA |
1.兵役法第16條第2項係規範得折減現役役期之規定,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須服一年之常備兵役現役,且尚有修習軍訓課程目前仍有在營服役者,不宜刪除「軍訓課程或」等文字。 2.其餘建議錄案納入後續相關條文修正參考。 |
5 |
CSF |
臺端建議均已錄案,將列入相關條文研修參考。 |
預告「兵役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為廣納各界意見,公告周知「兵役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一、主管機關:國防部二、兵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三、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盧星廷先生陳述意見:(一)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二)電話:02-85099339(三)傳真:02-85099343(四)電子信箱:mpd1@mail.mi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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