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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sponsible Enterprise Regulated Recyclable Wast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0-02-14  截止於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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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9211
環署基字第1090010084B

主  旨: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16條第4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13

() 電話:(02)2370-5888分機3407

() 傳真:(02)2370-3849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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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6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環署基字第1090047236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sponsible Enterprise Regulated Recyclable Wast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機關回應

環境部 2020-04-08

關於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針對寶特瓶就源頭製造商或銷售商徵收乙節,審酌如下:
一、容器不採製造源課費原因
(一)容器製造就源課費僅能適用於國內製造之容器商品,不適用於高比率之國外進口容器商品,採不同徵收方式,將造成管理作業困難。
(二)容器製造業門檻低,逃漏情形恐更加嚴重。
(三)課徵費用占容器售價比率高,將加重逃漏誘因,且容器製造業者難以針對出口或用於非屬列管部分舉證扣抵。
(四)容器附件包括蓋子、標籤等須另外課徵,收費制度將趨複雜。
(五)對容器商品課費,易驅動業者環境化設計誘因。
 綜上,目前容器製造業者亦屬列管業者,但僅負申報義務,不需負繳費責任,其申報之容器空瓶銷售資料可用來勾稽下游容器商品業者之空瓶購入資料,可有效掌握應申報之繳費數量,故經本署通盤評估與考量結果,現階段仍應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申報繳費為較適宜。
二、目前登記列管責任業者有九成年度繳費金額低於新臺幣10萬元,為簡政便民,減少干擾業者營業活動,本次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新增查定課費制度,由主管機關主動核算應繳量,減輕責任業者每兩個月一次的統計、申報、繳費負擔,詳細內容請至本署應回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之「小量責任業者查定課費專區」(https://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查詢。此外,責任業者若不採用查定課費,可申請年度申報,將申報、繳費頻率改為一年一次,亦可降低申報、繳費作業時間,歡迎多加使用。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0-04-21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於本辦法修正的關注,預告期間有1則意見,關於寶特瓶(容器)就源課費問題,屬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的公告範疇,無涉本辦法修正,本署將依法制程序辦理後續發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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