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1-07-21
截止於 2021-08-04
討論(尚餘0天)
64留言
1
已關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曾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修正施行。茲因本條例將原眷戶定義限定於主管機關國防部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致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所列管之眷村均無法納入改建,考量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之前身「國防會議」所屬人員由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徵用調派,並由其核發居住憑證予以分配眷舍,為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及兼顧政府照顧軍眷生活之公平與一致性,爰修正本條例。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案因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考量眷戶權益及意見表達,請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下載全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
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2021-08-16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眷改工作之關切與重視,並協助提供修法之寶貴建議,本部說明如后:
一、有關修法部分:
(一)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有分配眷舍之權責者,如各軍司令部;故依前揭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並非條例所稱之權責機關,爰無法逕將其納入改建對象。
(二)次查監察院108年11月22日院台國字第1082130360號函所附調查意見,請本部協助辦理修法以解決爭議,並非僅藉由法條解釋,即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列管眷村納入改建;故現行僅能透由修法方式辦理,以解決歷年爭議,並符法制規範。
二、倘通過修法,因行政院核定本部已不再辦理改建基地興建,且臺北市相關改建基地已無餘宅可供選購,為維眷戶應有權益,故僅規劃以領取輔助購宅款方式辦理。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曾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修正施行。茲因本條例將原眷戶定義限定於主管機關國防部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致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所列管之眷村均無法納入改建,考量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之前身「國防會議」所屬人員由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徵用調派,並由其核發居住憑證予以分配眷舍,為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及兼顧政府照顧軍眷生活之公平與一致性,爰修正本條例。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