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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防部

國防部公告:預告「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the Selection and Training of Judge Advocate"

發布於 2019-05-06 截止於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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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430
國法人權字第1080000899

主  旨:預告訂定「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防部。

二、訂定依據:軍事審判法11條第3項。

三、「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nd.gov.tw/)之「公告專區」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

四、為儘速解決軍法官人力銜補失衡情形,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

() 電話:02-23116117637339

() 傳真:02-85099365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嚴德發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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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國防部已於108年6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國防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173號

國防部令:訂定「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f the Selection and Training of Judge Advocate"

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 2019-05-29

綜整回應:

本辦法草案於108年5月6日至5月20日預告期間,感謝外界提供寶貴意見,以下本部針對共通性建議事項,統一回復如下:

一、平時軍法軍官(即軍法官、書記官、法制官等人員之統稱)均全數投入國防法規研修、採購契約審查、法律諮詢服務、代理訴訟案件、參與懲罰評議、官兵權益保障、行政處分救濟等國防法務工作。戰時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軍法官須負責軍事審判及檢察工作,組成軍事法庭及偵查庭辦理現役軍人違法案件,行使軍事審判權及軍事檢察權,合先敘明。

二、鑑因軍法官戰時仍職司偵審職責,為使戰時審判機制順利轉換,平時亟需維持軍法官員額,惟軍法官考試自102年後即未再舉辦,導致現役軍法官離退後人員無法銜補,戰時更將缺乏軍法官組成臨時法庭,嚴重影響戰場紀律之維護。故本部依108年4月3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11條第3項授權,擬具「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草案,將符合同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資格人員,透過本部甄選及專業訓練合格後,任用為軍法官,俾利儲備戰時偵審能量。

三、本辦法甄選對象係依軍事審判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經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或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3年、助理教授4年或講師5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等人員。故有關增列「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構)法制、訴願、國家賠償業務達5年以上,且薦任9職等以上者」及「經律師、司法官、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且任職達5年以上者」等資格之建議,與本辦法之訂定依據即軍事審判法所列資格不同,亦與法律授權範圍未合,爰不予納案修訂。

四、本辦法甄選對象為律師高考及格等人員,已具備豐厚之法學專業,輔以國防專業訓練,使其兼具法律與軍事專長,服役期間持續定期辦理軍法官戰時偵審實務在職訓練,俾熟稔偵審作業流程及提升專業職能。

五、軍法官甄選之體格條件,依國軍相關甄選規定辦理。有關一般民眾之甄選年齡標準係考量校級人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暨施行細則等規定,除役年齡為58歲,且需服役滿20年者,始符合領取月退俸之資格,況且服役期間仍有其他因素而不算入役期(例如育嬰留停等),故參考國軍現行各軍官班隊甄選計畫與簡章規定,以年齡32歲以下作為任用軍官之條件。另外,因資格不同(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後備役人員),而年齡條件則有所區別。故有關建議甄選年齡條件統一訂為45歲以下,因與國軍各類人員任用軍官年齡之基準不符,爰不予納案修訂。

六、餘相關條文建議事項,本部均已錄案,將審慎辦理研修事宜,感謝關切國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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