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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Principles for Graded Charging of Social Housing Rent"

發布於  2025-08-22  截止於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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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14 留言 1 已關注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台內國字第1140807259號

主  旨:預告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住宅法第25條第3項。

三、「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聯絡人:劉科員

(四)電話:02-87712746

(五)傳真:02-87712894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



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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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台內國字第1140814968號

內政部令: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Principles for Graded Charging of Social Housing Rent"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7th, November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5-11-03

綜整回應:

 ①丁小姐

請問「社會住宅租金分級原則」會適用單一縣市所有的社宅租金嗎?可否不要一市2制?地方和中央如果標準不同,民眾權益如何照顧?請不要回覆尊重地方決策,這跟原租屋市場混亂機制一樣無解,既然中央已經著手介入要打房,建議至少要應整合單一縣市社宅租金計算標準要一致,避免民眾無所適從。

 

丁小姐 您好:

因興辦時間、成本、地段、交通便利及各自區域發展皆不盡相同,因採估價師獨立評估,單一縣市亦可能有租金些許不同的狀況。社會住宅租金分級制度推出後,將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社會住宅租金將漸趨相同,然而不動產估價師獨立估價,地方政府仍有租金制定裁量權。

 

②阿德

一、市場租金應用實價登錄租金計算(得排除社會住宅),而不是採用不動產估價,否則各地方政府仍有極大的操作空間。

二、附表算式數學是不是有問題?

用台北市松山區最低生活費及單坪市場租金去算第四級(20379*0.25*3.5)/(1630*10)=1.09,單位是%

所以是1.09%嗎?要確定唷= =

今天如果把()拿掉20379*0.25*3.5/1630*10=109%,那就超過以市場租金為基準的90%

這樣子根本沒有依照附表說明二的「考量部分地區市場租金較高,如直接以市場租金為基準乘以折數百分比仍無法負擔。」

三、 1.感謝前揭回覆,原則草案說明第二點「考量部分地區市場租金較高,如直接以市場租金為基準乘以折數百分比仍無法負擔,爰另增列以最低生活費為基準計算租金收費金...」,如果造貴署回覆來看,台北市這種市場租金較高的地區,反而用不到最低生活費為基準,豈不失去其意義,建議應將市場租金做級距(例如1000-1300/坪為1000等計算)處理,不同級距計算公式不同,以免節節攀升的市場租金導致租金不斷調漲。

2.第二點第二項管理費若排除在原則外,會造成以下兩個問題:

2-1.第一二級會隨著管理費因物業成本(最低工資)不斷調升,越來越高。(先乘上租金比例後加上管理費)

2-2.目前許多社宅租金都是內含管理費,所以社宅租戶無法得知管理費收費標準及金額,若未來管理費藉由租金內含的方式不斷調漲,就會影響租金計算。

因此建議第二點應該採取由主管機關決定管理費「一起收,一起算;分開收,分開算」的原則。若要內含則必須用本原則計算,若要外加就要另外跟租戶收費,以維持行政機關公開透明及負起行政責任的行政倫理。

 

阿德 您好:

留言一

社會住宅與一般市場交易之住宅價格有本質上之特定性,基於社會住宅不可買賣及公益性質考量,市場租金仍須請不動產估價師獨立進行評估。

留言二

依本草案附表「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表」之計算說明一、社會住宅實際收取之租金金額,不得超過本附表以市場租金為基準計算之上限金額,及社會住宅所在地最低生活費為基準計算之上限金額。因此,如以社會住宅所在地最低生活費為基準計算之上限所算出結果為109%,高於以市場租金為基準計算之上限90%,在二者取其低情況下,以市場租金90%做為租金收取之上限。

留言三

1.因「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旨在提供中央與地方一個租金制定之指引,若將市場租金明定恐將限制興辦機關未來制定租金的彈性。

             2.

2-1.基於社會住宅須要部份財務自償的前提,社會住宅租金目的在彌補一定之興辦成本,與管理費之使用者付費性質不同。

2-2.另有關於本草案已預留管理費所造成租金負擔情形,將租金負擔率設定為25%。

 

③(匿名)

不知道内政部「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是否能趕在12月中旬正式實施?

 

雖然各地方政府收取社宅租金的方式採取4階段,但社宅的租金對【弱勢族群】來說仍然還是負擔不起。(含低收、中低、孤苦無依並無土地與房子及沒有穩定收入的原住民、獨身一人並無土地與房子及沒有穩定收入的身障者、無任何房子與土地的老人、經法院通過債務更生的債務人、台灣街友等)

 

(匿名) 您好:

1.本案已進入法制階段。

2.各地方政府仍有社會福利制度運作,住宅政策與社會福利政策雙軌並行照顧弱勢族群,兩者並不衝突。

 

④公平正義

內政部長 您好! 考量到許多經濟弱勢的單身族群(包括孤苦無依的原住民、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以及獨居老人),他們普遍經濟能力非常有限,在居住負擔上較為吃力。

 

因此提供10至12坪的單人型套房空間,既能確保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大幅減輕其居住租金及後續維護管理的負擔。

 

基於此務實且減輕負擔的考量,我建議單人型套房的坪數範圍設定在10至12坪左右即可。

 

公平正義 您好:

經濟弱勢的單身族群(包括孤苦無依的原住民、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以及獨居老人)仍有地方政府社會福利制度運作照顧,住宅政策與社會福利政策雙軌並行兩者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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