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整回應:
①丁小姐
請問「社會住宅租金分級原則」會適用單一縣市所有的社宅租金嗎?可否不要一市2制?地方和中央如果標準不同,民眾權益如何照顧?請不要回覆尊重地方決策,這跟原租屋市場混亂機制一樣無解,既然中央已經著手介入要打房,建議至少要應整合單一縣市社宅租金計算標準要一致,避免民眾無所適從。
丁小姐 您好:
因興辦時間、成本、地段、交通便利及各自區域發展皆不盡相同,因採估價師獨立評估,單一縣市亦可能有租金些許不同的狀況。社會住宅租金分級制度推出後,將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社會住宅租金將漸趨相同,然而不動產估價師獨立估價,地方政府仍有租金制定裁量權。
②阿德
一、市場租金應用實價登錄租金計算(得排除社會住宅),而不是採用不動產估價,否則各地方政府仍有極大的操作空間。
二、附表算式數學是不是有問題?
用台北市松山區最低生活費及單坪市場租金去算第四級(20379*0.25*3.5)/(1630*10)=1.09,單位是%
所以是1.09%嗎?要確定唷= =
今天如果把()拿掉20379*0.25*3.5/1630*10=109%,那就超過以市場租金為基準的90%
這樣子根本沒有依照附表說明二的「考量部分地區市場租金較高,如直接以市場租金為基準乘以折數百分比仍無法負擔。」
三、 1.感謝前揭回覆,原則草案說明第二點「考量部分地區市場租金較高,如直接以市場租金為基準乘以折數百分比仍無法負擔,爰另增列以最低生活費為基準計算租金收費金...」,如果造貴署回覆來看,台北市這種市場租金較高的地區,反而用不到最低生活費為基準,豈不失去其意義,建議應將市場租金做級距(例如1000-1300/坪為1000等計算)處理,不同級距計算公式不同,以免節節攀升的市場租金導致租金不斷調漲。
2.第二點第二項管理費若排除在原則外,會造成以下兩個問題:
2-1.第一二級會隨著管理費因物業成本(最低工資)不斷調升,越來越高。(先乘上租金比例後加上管理費)
2-2.目前許多社宅租金都是內含管理費,所以社宅租戶無法得知管理費收費標準及金額,若未來管理費藉由租金內含的方式不斷調漲,就會影響租金計算。
因此建議第二點應該採取由主管機關決定管理費「一起收,一起算;分開收,分開算」的原則。若要內含則必須用本原則計算,若要外加就要另外跟租戶收費,以維持行政機關公開透明及負起行政責任的行政倫理。
阿德 您好:
留言一
社會住宅與一般市場交易之住宅價格有本質上之特定性,基於社會住宅不可買賣及公益性質考量,市場租金仍須請不動產估價師獨立進行評估。
留言二
依本草案附表「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表」之計算說明一、社會住宅實際收取之租金金額,不得超過本附表以市場租金為基準計算之上限金額,及社會住宅所在地最低生活費為基準計算之上限金額。因此,如以社會住宅所在地最低生活費為基準計算之上限所算出結果為109%,高於以市場租金為基準計算之上限90%,在二者取其低情況下,以市場租金90%做為租金收取之上限。
留言三
1.因「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旨在提供中央與地方一個租金制定之指引,若將市場租金明定恐將限制興辦機關未來制定租金的彈性。
2.
2-1.基於社會住宅須要部份財務自償的前提,社會住宅租金目的在彌補一定之興辦成本,與管理費之使用者付費性質不同。
2-2.另有關於本草案已預留管理費所造成租金負擔情形,將租金負擔率設定為25%。
③(匿名)
不知道内政部「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是否能趕在12月中旬正式實施?
雖然各地方政府收取社宅租金的方式採取4階段,但社宅的租金對【弱勢族群】來說仍然還是負擔不起。(含低收、中低、孤苦無依並無土地與房子及沒有穩定收入的原住民、獨身一人並無土地與房子及沒有穩定收入的身障者、無任何房子與土地的老人、經法院通過債務更生的債務人、台灣街友等)
(匿名) 您好:
1.本案已進入法制階段。
2.各地方政府仍有社會福利制度運作,住宅政策與社會福利政策雙軌並行照顧弱勢族群,兩者並不衝突。
④公平正義
內政部長 您好! 考量到許多經濟弱勢的單身族群(包括孤苦無依的原住民、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以及獨居老人),他們普遍經濟能力非常有限,在居住負擔上較為吃力。
因此提供10至12坪的單人型套房空間,既能確保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大幅減輕其居住租金及後續維護管理的負擔。
基於此務實且減輕負擔的考量,我建議單人型套房的坪數範圍設定在10至12坪左右即可。
公平正義 您好:
經濟弱勢的單身族群(包括孤苦無依的原住民、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以及獨居老人)仍有地方政府社會福利制度運作照顧,住宅政策與社會福利政策雙軌並行兩者並不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