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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Living Allowance For Mid or Low-income Senior Citizens"

發布於  2021-08-18  截止於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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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衛授家字第1100800373號

主  旨:預告修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sfaa.gov.tw)網頁。

四、鑑於本案修正內容已於研商過程充分討論,且增訂保障條款,避免影響已領取本津貼者之權益;又為配合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111年度總清查作業,以應實際需求,有其急迫性,公告期間有訂較短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

(三)電話:02-26531976

(四)傳真:02-2653177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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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11月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衛授家字第1100860107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Living Allowance For Mid or Low-income Senior Citizens"

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1-11-10

民眾提問:要規定從政府收件,到發放的時間,不得超過多久。若不符合條件,最晚何時告知其理由。還有要照顧不識字、身心障礙、不會寫申請表單民眾的機制。

  1. 為保障申請人權益,業於修正條文第6條明定,(第1項)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文件、資料未備齊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及(第2項)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辦法規定,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初審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撥款作業。
  2. 至有關協助民眾填寫申請表單部分,係屬審核作業事項,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3項後段業明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1-11-10

要規定從政府收件,到發放的時間,不得超過多久。若不符合條件,最晚何時告知其理由。還有要照顧不識字、身心障礙、不會寫申請表單民眾的機制。

為保障申請人權益,業於修正條文第6條明定,(第1項)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文件、資料未備齊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及(第2項)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辦法規定,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初審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撥款作業。
至有關協助民眾填寫申請表單部分,係屬審核作業事項,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3項後段業明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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