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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16條附件1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1-1 of Article 16 of "Road Traffic Safety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7-12-05  截止於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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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130
交路字第10650164151

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之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本案修正內容包括用路人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相關規定、國道電子收費推出車牌型電子標籤需要、職業駕駛執照審驗規定及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之法規鬆綁等,基於各界對前揭修正規定有儘速實施之期待,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9-2151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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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7-12-21

綜整回應

一、林志學君:

感謝您關心本部法規修正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 條附件l 之l 規定意旨,係藉由車牌管理從源頭審核自用小貨車牌照領用條件,使自用小貨車能應用於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之物品,避免移作他用,影響運輸業之營運秩序,爰仍有適度管理之需要。

二、Jason君:

感謝您關心本部法規修正案。所提第11條用語部分,已依法制用語納入修正。另所詢快速公路匝道是否比照高速公路交流道區超車規定一節,此即本次修正增訂但書規定內容,修法後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可依快速公路管理機關公告開放可行駛交流道區前後路段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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