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Contaminants and Toxins in Food"
發布於
2017-11-22
截止於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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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衛授食字第 1061303113 號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七條。
三、「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17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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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2-05
綜整回應:
106年11月22日預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本部回復意見:
本草案於106年11月22日至107年1月22日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將納入考量,作為後續法規修正評估之參考。
感謝各位網友的留言,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意見類別
意見內容
回復說明
管理及檢驗原則
1.8食用冰塊需要水源跟冰塊成品都要驗砷量?還是以風險跟避免重工的觀點,水源有檢驗冰塊就可以不用再檢驗了?
1.本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訂定之衛生標準,係就販賣之食品,食品業者應自主管理,確認所販賣之食品符合依該法所訂之各項規定。
2.至於食品業者對原料或產品之自主檢驗頻率,得依品管需求自行規劃。
花生加工品需驗黃麴毒素,假如業者從上游供應商購買了含花生粉成分的半成品,該半成品還要驗黃麴毒素嗎?
DON主要控管大多為原料,如麵粉主原料已檢驗DON,廠商還需依8.16檢驗麵包成品、餅乾中的DON含量嗎?
原料可否依業者作業現況及自主風險管理執行現況作抽驗檢查,還是需強制逐批檢驗?舉例如下:
5.2金屬罐裝飲料需驗錫含量,是每批製造的商品都要驗?還是業者可視風險調整抽驗頻率?
以上述規範原料為成分之一製造的商品(如醬油風味泡麵、紅麴風味餅乾等多層次加工品),是否需依照此規範原則檢驗單氯丙二醇或橘黴素?
1.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以下簡稱GHP)之管理原則,如有關管制項目僅針對原料提出標準,則食品業者應確認所使用之原材料符合有關標準後,始能進行後續加工。如:單氯丙二醇或橘黴素。
2.應先確認貝類原料符合有關規定後,始能用以進行後續加工,產製「貝類抽出物」。
3.應先確認雞肉及其製品符合有關規定後,始能用以進行烹煮及製作「滴雞精」。
請教貝類抽出物是否適用於草案中的貝類?
目前市售禽畜類產品非常多源化且新穎性,例如:滴雞精,如以雞精為例,請教它適用於禽畜產品類-牛羊豬禽肌肉;或是禽畜產品類-牛羊豬禽可食性內臟?
規範整合
食藥署已有就許多原料或產品制訂既有衛生檢驗標準,此次公告係一併做整合?不然廠商恐不知要以哪種規範標準做依循!!
本草案係整合現行各項食品衛生標準中有關污染物質之相關規定,本部未來將於標準整合後,配合辦理相關衛生標準之清理作業。
食品品項及標準適用疑義
1.4.2脂肪抹醬及以脂肪為主要成分之混合抹醬需檢驗總砷量,備註又說明『不適用於僅以乳或乳製品之脂肪為來源所製得之抹醬』,那到底是產品整體脂肪含量比例達多少的抹醬要檢驗?哪種類別的抹醬要檢驗?
附表一「1.4食用油脂」項下之「1.4.2脂肪抹醬及以脂肪為主要成分之混和抹醬」,「脂肪抹醬」係依據本部「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所定義,即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抹醬產品,另外,以食用油脂製成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人造奶油,亦為本項規定所轄範疇。至於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如:奶油、乳脂等,則非本項所轄範疇。
加糖煉乳屬於二級乳製品嗎?
以附表一「2.6.1乳及二級乳製品」為例,於備註17中,即已敘明:「二級乳製品(Secondary milk products)」係指經簡單加工(去除或部分去除某些成分,如:水、乳脂肪等)之乳產品,如:乳粉、蒸發乳(evaporated milk)、脫脂乳(skimmed milk)等;加糖煉乳產品,非上開有關二級乳製品所轄範疇。
請教乳脂粉(55%)適用於草案中的哪一類?乳及二級乳製品;或是,於奶油(Butter)、乳脂(Cream)及其他僅以乳或乳製品之脂肪為來源所製得之產品
案內所詢「乳脂粉」製程不明,無法確認是否屬本標準所指之「乳脂(Cream)」。
目前市售品除鮮食蔬菜外,尚有乾燥蔬菜及脫水蔬菜,而草案的標準適用於生鮮的狀態,請問要乾貨/脫水狀態應如何換算成生鮮的狀態?各類蔬果換算的比例是甚麼?
針對蔬果植物類之重金屬管理,皆係以鮮/濕重計,食品業者應確認原料之重金屬符合標準後始得用以進行後續乾燥等加工,如無法取得原料之監測資料,且該產品僅為單純脫水處理者,則仍得於確認產品脫水(乾燥)率之前提下,回推計算其重金屬含量,以作為自主品管之依據。至於產品脫水(乾燥)率之取得,可先行取得產品相關檢驗背景值後(即生鮮水分含量及乾燥後之水分含量),再依乾燥倍數進行計算(標準值直接乘以乾燥倍數)。
限量調整建議
您好,針對此草案附表二、食品中真菌毒素之限量 第八節、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Deoxynivalenol, 以下簡稱DON)之限量標準有一些意見,詳述如下。
真菌毒素天然存在於許多穀物原料中,且具耐熱性,經過加熱與水煮等處理過程皆不易去除(參考自食品藥物簡訊月刊第304期)。於貴署公告之「食品中汙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中附表二、食品中真菌毒素之限量 第八節、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Deoxynivalenol, DON)之限量標準觀察到,未經加工之穀類與穀粉類限量標準(8.1.1~8.1.3),相較於穀物加工品(8.1.6)高出兩倍以上。
然穀物加工產品之原料中穀類與穀粉占有很大的比例,且國外的原料供應商大部分皆依照美國或國際上的DON限量標準,或該國家無訂定DON之限量標準,因此建議穀物加工品之DON限量標準,應與穀物原料之標準相同。
另觀察國際上或其他國家之DON之限量標準,如Codex、美國與中國皆為1,000 ppb (μg/kg),且根據Codex限量標準訂定時所參考的相關資料,於WHO/JECFA第72次會議的報告中提出,DON之每日每公斤體重暫定耐受量(providional maximum tolerable daily intake, PMTDI)為1μg/kg bw,此耐受量不會對免疫系統或生殖等造成危害,因此訂定Codex中載明的限量1,000 ppb之標準。建議貴署可參照國際間的標準,將穀物加工品之DON限值調整至1,000 ppb。
1.有關穀類原料及其加工品之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以下簡稱DON)之規定,主要係參考歐盟之規定,並經攝食量評估後所提。經查Codex標準,針對「Cereal grains (wheat, maize and barley) destined for further processing」限值為2000 μg/kg,針對「Flour, meal, semolina and flakes derived from wheat, maize or barley」等初級加工產品,則訂為1000 μg/kg,皆係以加工程度之增加,逐步限縮DON之限量規定。查Codex、美國、中國則僅針對穀類原料訂有標準,並無針對供直接食用之榖類加工食品訂定限量,爰無法據以比較,亦無法據以比照原料之標準適用。
2.食品業者應於食品加工過程中善盡自主品管之責任,剔除品質不良之原料,以減少原料所含之起始污染物濃度;經精緻加工後之即食食品,其攝食風險最為直接,爰設定較初始原料嚴格之標準,並無不妥,且符合國際管理原則。
評估緣由
2.14果醬和果凍為何需驗鉛含量?汙染源為哪個加工程序?
本部研訂各項標準之品項,係依據風險評估之原則,參考國際管理規範及國人攝食風險等所提出,以鉛為例,由於鉛對兒童發育之影響,國際間針對兒童嗜好性商品(如:糖果、飲料、果凍等)均會特別加強鉛之管理。
其他
此次草案是否有規範檢驗報告留存年限?
有關檢驗報告之保存等規定,應另依GHP及其他有關規定管理。
目前政府對於農殘、重金屬及汙染物草案各自皆有管制項物分類,名稱無統一且不明確,請再提供汙染物草案規範項目之細分類表,供業者對照遵循使用。
農藥殘留之作物分類方式,係依據農藥施用及殘留情況之不同而區分,與基於環境污染和植物體生長、吸收之情況所為之分類不盡相同。針對本草案中各項食品之分類,已致力於與國際規範調合且逐一分項,如食品業者仍有特定食品之分類疑義,均可透過首長信箱(https://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或1919為民服務專線(https://consumer.fd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988&pid=9481)等方式提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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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113號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三、「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17(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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