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預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tationary Sources of Public-Private Access Should Set the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and Transfer Data to the Authorities"
發布於
2024-08-21
截止於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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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 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2條第1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大氣環境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聯絡人:黃助理環境技術師。
(四) 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6。
(五) 傳真:(02)2381-0642。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彭啟明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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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預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修正草案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環部空字第1131047813號主 旨:預告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環境部。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大氣環境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聯絡人:黃助理環境技術師。(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6。(五)傳真:(02)2381-0642。(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彭啟明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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