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文化部公告:預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9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0, 11 and 1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storation and Reuse of Monuments"

發布於  2019-04-17  截止於  2019-06-17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 留言 1 已關注

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412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39452

主  旨:預告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四條。

三、「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消息」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

() 電話:04-22177675

() 傳真:04-22292017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麗君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Top

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08年9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8961號

文化部令: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9條條文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0, 11 and 1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storation and Reuse of Monuments"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