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0, 11 and 1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storation and Reuse of Monuments"
發布於 2019-04-17 截止於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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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394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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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四條。
三、「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消息」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 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 電話:04-22177675
(四) 傳真:04-2229201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麗君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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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08年9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