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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役政司

內政部公告:預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Regulations for Earlier Discharge by Substitutive Services Draftees"

發布於  2024-05-02  截止於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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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台內役字第113116023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2條第2項。

三、「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司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2號

(三)聯絡人:曾科員

(四)電話:049-2394450

(五)傳真:049-239441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3年7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台內役字第1131160773號

內政部令:修正「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Regulations for Earlier Discharge by Substitutive Services Draftee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役政司 2024-07-09

綜整回應:

本部預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綜整回應
小民/平民/草民/法律人,您好:
         有關本部預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於113年7月1日結束,您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本部綜整後說明如下:
1. 有關82年次以前之役男,政府已於107年通過全體轉服替代役,「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補充兵」之修正草案,只會讓原本82年次前之役男符合補充兵資格者,回去當替代役而已,並無達到內政部公告之因應兵源不足,而修改法令規定以增加常備役兵源之目的;建議本辦法修正草案以94年次後役男適用新法,而82年次前或93年次前之役男適用舊制法規;94年次以前之役男並無享有同樣的薪資待遇,卻要被剝奪服補充兵之舊款規定資格,此舉並不符合公平原則部分:
(一) 依100年12月30日國防部與本部會銜公告略以,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役男自102年1月1日起,改徵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而82年次以前役男自102年1月1日起,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後段規定,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係配合國家兵役政策調整兵員政策。
(二) 又查101年、102年因配合推動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及因應常備役體位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超溢問題,放寬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提前退役之條件。茲為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111年12月29日公告略以,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及服兵役公平,重新檢視前揭放寬措施,調整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條件。
(三) 按國民為國服兵役時,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扶助之責,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現已提高所有服義務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金約39%,另因應94年次以後役男役期延長為1年,薪資同步調升至2萬1,350元,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亦得以兼顧家庭生活,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2. 有關希針對「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修正草案之公平性原則討論,並檢討「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辦法」二草案之適用範圍部分:
(一) 本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係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及服兵役公平,重新檢視相關放寬措施,調整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條件。
(二) 按「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辦法」係針對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其家庭情況符合申請服補充兵役資格,得於緩徵原因消滅後申請服補充兵役。另役男徵集入營為替代役現役,若家庭情況符合「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之規定,得申請提前退役,二草案之適用情形,尚屬有別。
3. 有關調高申請提前退役之門檻,因家庭因素有照護責任之役男,相對之權益會大幅度地遭到剝奪,望能夠權宜其中公平性再加以討論,而非依公平之名義,限縮82年次以前出生及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之權益,並加以說明修正案個中差異性部分:    
(一) 查101年、102年因配合推動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及因應常備役體位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超溢問題,放寬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提前退役之條件。
(二) 為配合國防兵力政策調整,有效增補國家兵員及服兵役公平,並考量社會福利制度已臻完備、醫療技術日益進步,調整申請提前退役條件,刪除役男家屬均屬老、幼、身心障礙、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患有中度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之申請條件。另為兼顧役男家庭照顧之需,已將前揭條件移列為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之家庭因素替代役(可返家住宿)申請條件。
(三) 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已提高所有服義務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金約39%,另因應94年次以後役男役期延長為1年,薪資同步調升至2萬1,350元,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亦得以兼顧家庭生活,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感謝您對本次修法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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