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of "Establishment Standards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發布於 2020-05-22 截止於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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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衛部醫字第10916627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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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三、「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3
(四) 傳真:(02)8590708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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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