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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預告廢止「工廠法」

發布於 2018-04-11 截止於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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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廢止理由

    為規範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工人之勞動條件及保護等事項,於民國(下同)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工廠法」(以下稱本法),並自二十年八月一日施行。惟本法施行迄今,勞動情勢快速變遷,已與原立法時空背景截然不同,實務上已少有援引,部分條文內容亦有未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或其他相關法令規範之處;且原適用本法勞工之勞動條件基準、勞動契約等事項幾已為勞動基準法所取代,有關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等規定,亦另由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法規完整規範。又81年已公告指定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原則上工廠法適用對象應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考量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經勞動部會商各該機關,並無建議繼續適用者。茲以本法已無存在之必要,爰擬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因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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