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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觀光署

交通部公告:預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vel Agencies"

發布於  2026-08-14  截止於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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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交授觀業字第1153002641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

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觀光署法規資訊網站「草案預告專區」(網址:https://law.tad.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爰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署旅行業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三)聯絡人:鍾科員。

(四)電話:02-23491500#8213。

(五)傳真:02-27739298。

(六)電子郵件:huiping0623@tad.gov.tw


部  長 陳世凱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5年9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交授觀業字第11530031571號

交通部令: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條文,自115年9月21日施行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vel Agencie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21st, September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觀光署 2026-09-07

綜整回應:民眾提問「懲惡要即時,程序要正當」

本次修正將旅行業者保管旅客交付文件、繳費收據及旅遊契約書之期間由 1 年延長為 3 年,主要係考量旅遊消費爭議發生後,可能歷經申訴、調解、協調或司法訴訟等程序,相關爭議之處理及權利義務釐清所需期間可能逾 1 年;如相關資料於逾1 年即遭銷毀或刪除,恐影響旅客及旅行業者後續釐清事實、主張權利及舉證。另部分違規事實亦可能於交易完成一段期間後始經發現,同時配合行政罰法關於裁處權時效,爰有延長相關資料保管期間之必要。至主管機關就違法事實之調查處理,仍應依相關法令及行政程序適時辦理,與旅行業者依法保管交易相關資料之義務,分屬不同制度目的,尚無以延長保管期間延後主管機關調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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