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pecified Cosmetic Categories Shall Comply with Cosmetics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9-02-23  截止於  2019-04-24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223
衛授食字第1081100261

主  旨:預告訂定「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如下:

() 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如下:

1、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37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2、嬰兒用、口唇類、眼部用之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47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3、其他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57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 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而免辦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其製造場所暫無須依前項第三款辦理。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181

() 傳真:02-2787717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6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自108年7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Specified Cosmetic Categories Shall Comply with Cosmetics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gulations"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6-25

綜整回應: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議題

【預告「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

 

    本草案於108年2月23日至4月24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暫無須符合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之化粧品種類

公告事項第三點(二)

建議:根據公告事項第三(二)點內容,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設定標準免辦工廠登記之化粧品業者(含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均應暫無須依前項第三款辦理。修正內容如下:

 (二) 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而免辦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業者(含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其製造場所暫無須依前項第三款辦理。

不採納

為確保民眾使用之化粧品品質,爰「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要求經公告之化粧品種類應全面符合GMP,爰除「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規模之手工香皂業者」外,所有化粧品製造場所,均應符合GMP。

惟就原已納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規模之手工香皂業者,考量其製程相對單純,且多為社福機構、社區小媽媽等弱勢團體小本經營,為避免扼殺生計,該法審查時決議,同意額外針對手工香皂業者予以規範,先以輔導方式逐步執行,且暫無須符合GMP。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