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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地方民意代表選舉,有無區分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之必要

發布於 2015-10-01 截止於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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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分為「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兩種身分別,兩者概略以日據時期居住區域為區分基準:前者設籍於「蕃地」(即今日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後者則設籍於「普通行政區域」(即「蕃地」以外區域)。
  2. 由於長年通婚與遷移,「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身分別,與「民族別」及「居住地」已無必然對應關係。換句話說:目前各族都同時有「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的成員,而許多「山地原住民」已設籍於平地,也有「平地原住民」設籍山地鄉。
  3. 現行法規對「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權益保障措施大致相同,僅有「參政權」保障方式有所不同,尤其地方制度法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之民意代表選舉制度中,「山地/平地原住民」有不同的保障標準。於是乎平地原住民只能投給平地原住民候選人,山地原住民也只能投給山地原住民候選人的現象。(詳參「現行法制背景比較一覽表」)
  4. 由於「山地/平地原住民」的身分別區分,已經沒有民族或居住區域之區分意義,諸多學者也提出此種區分具有「刻意模糊原住民內部族群差異之現實」及「分化原住民泛族群認同與和諧」等問題。因此,地方制度法內針對「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意代表選舉,你是否贊成取消區分「山地/平地原住民」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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