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the definitions of the terms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nd "Prescribed Level of Financial Capacity or Professional Expertise" authorized by Paragraph 2 of Article 4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and for the abolition of the decree documented as Chin-Kuan-Fa-Tzu No. 10600555450
發布於 2020-07-17 截止於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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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金管法字第109019248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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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及廢止本會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及廢止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及廢止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草案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於前開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三) 電話:(02)8968-0875。 (四) 傳真:(02)8969-1272。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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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09年10月1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