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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Directions of Design and Technique Specifications for Green Building Materials", "Directions of Design and Technique Specifications for Greenery of Site" and "Directions of Design and Technique Specifications for Soil Water Content"

發布於 2019-06-27 截止於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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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625
台內營字第1080804396

主  旨:預告修正「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304條第2項、第307條第2項及第323條第2項。

三、「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342

() 電話:(02)87712877

() 傳真:(02)87712709

() 電子信箱:cpamail@cpami.gov.tw

五、本案須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有關綠建築專章部分之發布期程,以利銜接,爰依本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7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徐國勇

 

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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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8年12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台內營字第1080822863號

內政部令:修正「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自109年1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Directions of Design and Technique Specifications for Green Building Materials", "Directions of Design and Technique Specifications for Greenery of Site" and "Directions of Design and Technique Specifications for Soil Water Content"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0)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19-09-11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回復

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

預告期間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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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

一、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

(一)  綠化規範適用條件(第四條)P2:是否都市計畫地區建地築基地,建築物用途非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非學校、非高層建築物及非山坡地的建築基地面積大於300M2及都市計畫外地區基地,不須綠化設計?

(二)  新建建築刻意避開保留之老樹如何認定?(P6表2)。

二、處理情形

(一)  建議1:本規範預告第4點適用範圍係為誤繕,更正為「本規範適用於新建建築物。但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  建議2:本規範表2下註2規定:「米高徑30公分以上或樹齡20年以上之喬木謂之老樹,但移植的老樹視同新樹,不予以優惠計算」已有明文老樹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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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一、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

(一)  側溝距圍牆>70CM(P19)與(P25)保水項目對於建築物、擋土牆、圍牆…保持3公尺以上安全距離有競合。

(二)  保水項目對於建築物、擋土牆、圍牆…特殊保水項目間之設置間距至少須保持6公尺以上。(與圖9保持4公尺不同)

二、處理情形:建議1及建議2部分:所提本規範6.8點「滲透側溝」Q7與第7點(12)之規定確有競合,爰「滲透側溝」Q7維持原預告版本規定,惟第12點內容刪除Q7,修正為:「 Q4至Q6與Q8等保水項目間之設置間距至少須保持4.0 公尺以上,使其滲透能力不互相干擾,以保持最佳保水效能。」設置間距修正為4.0公尺以上,並擬刪除圖9基地保水設施與建物結構安全距離與保水設施設置間距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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