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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Registration of Electricity Industry"

發布於  2017-06-15  截止於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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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615
經授能字第10603003410

主  旨:預告修正「電業登記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電業法」第二十四條。

三、「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新聞與公告/布告欄/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 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213樓。

() 電話:(02)2775-7761

() 傳真:(02)2775-772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世光


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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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能源署 2017-08-28

綜整回應:

有關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之綜整回應

1.電業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民國四十年訂定發布,本次修正係因應電業法(106年1月26日修正)將電業明確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對於不同類型之電業申請審查要件與登記程序等內容不同,另,電業法對於本規則授權範圍較以往更廣,包括審查原則、電業執照應載事項等,於現行本規則並未規定,爰配合進行修正,故本次修訂並不涉及圖利財團等相關事宜。

2.有關本規則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有正當理由者」的文意,已於說明欄中敘明,電業如有正當理由時,即可申請延展,電業管制機關將審視有無延展之必要性而為准駁之決定,由此可知,本條文義已明確,爰維持原文字。

3.有關本規則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目「礦業權有關單位」修改為「礦業全(權)有關機關」建議,本部將另行綜整考量。

4.有關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停業或歇業之文意」,參酌商業登記法之規定,所謂「停業」係指暫停營業一段時間,而「歇業」則指終止營業之意,本部將考量並補充於說明欄。

5.有關草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是否相符」修改為「相符性」,因文義並無差別,爰維持原文字。

6.有關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照本規則所規定之...」等語,係為「依照」之意,並無受誤解為「比照、准用」之情形,且其他條次(例如第七條及十一條)亦採取此種用語,為求文字統一,爰維持原文字。

7.有關電業之併購,依據電業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配合此一規定,本規則之併購乃做同一解釋。而因企業併購法所稱之企業指股份有限公司,其均設有股東會,爰本規則乃進一步股東會決議之日作為基準日。

8.有關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類型,依據電業法第四條:「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亦即,再生能源之組織類型,並非本規則所規範之內容範疇,將由電業管制機關另行公告之。

9.「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感謝各界提供修正建議,本局將會就相關建議,綜整考量及審慎評估,俾作為後續「電業登記規則」修正案公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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