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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Rules of Welfare and Cultivation Institutes for Youth Allocation and Guidance"

發布於  2019-02-23  截止於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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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221
衛授家字第1080600161

主  旨:預告修正「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三、「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sfaa.gov.tw)網頁。

四、鑑於旨揭辦法修正內容因涉主管機關對所轄兒少福利及教養機構安置司法少年之督管規定,有其急迫性,且研擬過程已充分與外界進行溝通與研商,為掌握時效,公告期限有訂較短期間之必要,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5

() 電話:04-22502935

() 傳真:04-2250290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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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7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衛授家字第1080600716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Rules of Welfare and Cultivation Institutes for Youth Allocation and Guidance"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19-07-08

綜整回應:

本修正草案於108年2月22日至3月11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建議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本案預定於7月11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

      綠燈-採納/紅燈不採納/黃燈-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來函/電子郵件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安置個案之通知單位 §6 法院為交付機構安置權責機關,予以發文至個案戶籍地與安置機構縣市政府主責縣市政府,爰第2項建議修正為:「法院交付安置個案時,應同時以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安置機構所在地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輔導結束時,亦同。」 紅燈 一、法院業依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06年3月29日廳少家1字第1060008730號函(詳見:https://law.judicial.gov.tw/FEXE/data.aspx?id=FE296537&ro=0&ty=E&q=7d50cc8083acb8a53a86e2bbd9f6f6bc&sort=DS&ot=in)規定,於交付少年予安置機構輔導時,通知少年戶籍地及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另,因本辦法規範主體為執行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下稱機構),依法制體例,不宜於本辦法規範法院應辦理事項。
二、為雙重確認及勾稽資料正確性,爰於本辦法規定由機構於法院交付安置個案及安置結束時,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另,未來將透過資訊系統建置自動通知機制,以減輕機構通知上的行政工作負擔。
三、綜上,爰本項意見不予採納。
安置輔導計畫擬訂期限及執行單位 §7 法院交付機構安置個案,個案入住機構第一個月為觀察期,一個月後安置機構與法院討論個案安置輔導計畫,建議修正為:「安置機構應與法院指定之少年保護官,自個案交付安置之日起六十日內,依個案最佳利益、健全自我成長及輔導之需求,共同擬訂安置輔導計畫與執行,並隨時為必要之調整。
安置機構與法院執行前項安置輔導計畫,應按月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發交執行之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紅燈 一、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表示略以,依現行法院實務,少年事件均經審前調查及協商式審理之程序,關於兒少是否有安置輔導之需求,係參據少年調查官之評估及建議、媒合適當之機構及必要時陪同兒少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實地瞭解機構與訪視會談。由於法院已綜合各項情況而為判斷,始裁定將兒少交付特定機構執行安置輔導,故有儘速擬訂輔導計畫,以穩定兒少生活之必要,原修正條文所訂30日應符所需,且必要時亦可洽商法院少年保護官適時聯繫、訪視受安置兒少,並為及時協助,依兒少身心及適應狀況為輔導計畫調整。
二、為建立兒少安置協調與合作機制,本部業與司法院建立定期聯繫機制,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共同針對司法少年處遇議題進行討論,如機構與法院於執行安置輔導計畫時遇到需協調事項,均可以提案至此會議平台討論。另,有關本條第二項安置輔導計畫執行單位,因本辦法規範主體為機構,依法制體例,不宜於本辦法規範法院應辦理事項。
三、綜上,爰本項意見不予採納。
地方政府針對司法轉向案不開案服務 §7 第七條修正文,還是沒有解決實務上,地方縣市政府收司法轉向案通知後不開案服務的問題,司法轉向的孩子地方政府依舊不服務、不接觸、不提供家庭輔導計畫。  (係屬意見提供,無涉參採與否) 有關地方政府對於司法轉向安置兒少提供開案服務議題,因非屬本辦法規定範疇,且經法院裁定安置輔導處分之少年,均有主責之少年保護官,其個案管理及資源整合的角色與功能似與地方政府社工多所重疊,且交付安置輔導之機構均設有專業社工人員,是否需再由地方政府派社工開案服務,尚待研議。惟倘是類兒少及其家庭於司法轉向安置前,原即屬地方政府福利服務對象,自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7條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法院與主管機關主動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安置輔導計畫 §10 建議修正為「安置機構執行安置輔導計畫時,就涉及司法、教育、衛生、勞工、警政、戶政或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事項,法院與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 紅燈 本條係由安置機構依執行安置輔導計畫之實務需求,主動或請求法院或主管機關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且因本辦法規範主體為機構,依法制體例,不宜於本辦法規範法院應辦理事項,爰本項意見不予採納。
司法安置兒少就學權益 §10 第十條若真的能執行,「收司法轉向的安置機構」的孩子應該不會有就學不了的情況,但實際情況是部分縣市政府還幫著自己的教育處拒絕司法轉向的孩子入學。增加警政與戶政是否仍有無法行之狀況,待觀察。 (係屬意見提供,無涉參採與否) 司法安置兒少就學權益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3條訂有明文,教育部亦會同法務部訂有「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辦法全文詳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83),有關司法安置兒少就學權益可依上揭規定辦理。本項意見因非屬本辦法規範範疇,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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