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Medical Device Recalls"
發布於
2020-11-06
截止於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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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衛授食字第1091609900號 |
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三、「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517。
(四) 傳真:(02)2653-200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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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4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衛授食字第1101603317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Medical Device Recall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02-02
綜整回應:
自109年11月6日至110年1月5日預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期間,接獲各界意見,綜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
留言內容 |
參採情形 |
說明 |
針對公告內容建議 |
依本辦法回收醫療器材之回收通知、回收計畫書與回收成果報告書內容,建議增加刊載「醫療器材製造者」資料,以增進資訊完整性。 |
採納 |
考量醫療器材回收通知、回收計畫書與回收成果報告書內容,加註回收產品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資料,能提升資訊完整性,有助產品回收成效,擬依建議,於本辦法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2項第2款增修「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
針對公告內容提問 |
醫材許可證效期屆滿或產品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之市售品與庫存品是否需回收驗章? |
- |
配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內容,本辦法刪除現行辦法第17條,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辦理第三級回收醫材驗章後續售之規定。故業者於醫材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及核准變更登記前,合法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市售品與庫存品,皆可依法銷售,無須再向地方衛生局申請辦理驗章。 |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衛授食字第1091609900號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三、「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517。(四)傳真:(02)2653-2006。(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部 長 陳時中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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