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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Medical Device Recalls"

發布於  2020-11-06  截止於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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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116
衛授食字第1091609900

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三、「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7517

() 傳真:(02)2653-2006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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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4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衛授食字第1101603317號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Medical Device Recall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02-02

綜整回應:

109116日至11015日預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草案期間,接獲各界意見,綜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針對公告內容建議

依本辦法回收醫療器材之回收通知、回收計畫書與回收成果報告書內容,建議增加刊載「醫療器材製造者」資料,以增進資訊完整性。

採納

考量醫療器材回收通知、回收計畫書與回收成果報告書內容,加註回收產品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資料,能提升資訊完整性,有助產品回收成效,擬依建議,於本辦法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2項第2款增修「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針對公告內容提問

醫材許可證效期屆滿或產品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之市售品與庫存品是否需回收驗章?

-

配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內容,本辦法刪除現行辦法第17條,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辦理第三級回收醫材驗章後續售之規定。故業者於醫材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及核准變更登記前,合法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市售品與庫存品,皆可依法銷售,無須再向地方衛生局申請辦理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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