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
發布於
2017-03-17
截止於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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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O五O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預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www.hpa.gov.tw),「本署公告」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746。
(四)傳真:(02)2522076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17-05-26
綜整回應:
因飲食與其他生活型態不當為最主要的非傳染病的致因,為了提升國民健康飲食文化與改善生活習慣,營造支持環境,特訂定「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
本草案於106年3月17日至5月16日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將納入考量及辦理說明會,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將草案陳報行政院、立法院審議。
感謝各位網友在本草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公告周知期間提出評論及建議,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
留言內容 |
說明 |
本草案如何促進飲食產業健全發展? |
為什麼衛福部認為,透過這些規定內容,可以「促進飲食產業健全發展」?(草案第一條) |
感謝您的建議,本部將納入考量。 |
是否訂定營養諮詢會的任務? |
感謝此法之設立,定能推廣預防醫學之目標,並促進國民營養之健康,近來食安事件頻傳,雖能偵查不法業者並進入司法審查,但由於食品科學屬於專業領域且範圍廣大,容易為不法人士以弔詭的言論誤導實際影響層面,使得出現不符合實情之判決,既然此法第四條明示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營養諮詢會」,此會應極具專業性及實務性,建議條文可增設此會部分功能-提供法院或司法調查之專業諮詢,可讓檢調單位及法院有明文可循,減少不法業者的規避刑責。 |
本草案中有關訂定營養諮詢會之任務,考量未來如任務有更動時即需配合修法之問題,爰不直接將營養諮詢會之任務臚列於草案第4條,目前草案條文將諮詢會任務安排於草案第6條中,使中央主管機關在做核定前要召開此會議做決定,顯現諮詢會之重要性。感謝您的建議,有關營養諮詢會之功能是否納入草案中,本部將納入考量。 |
營養諮詢會的委員如何瞭解民眾需求? |
組成營養諮詢會的專家和大老闆們,懂得家庭主婦如何張羅全家人每天的食物?懂得窮學生每天為什麼選擇吃這些東西?懂得外食的勞工為何狂愛高熱量?懂得鄉下老人家為什麼只吃白飯和鹹魚?(草案第四條)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執行國民營養相關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等資料,藉由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食品業者代表之接受諮詢或參與審議,透過營養諮詢會委員之專業經驗,得隨時因應社會需求,落實國民營養政策及健康飲食推廣。 |
強制添加特定營養成分的目的與範圍?與現行法令差異? |
政府如果要求食品業者應於產品添加特定營養成分,難道現行法規做不到?(草案第七條) |
為促進國民營養健康,本草案中訂定政府應依據營養調查及研究結果,本於科學證據認定國民缺乏特定營養成分,顯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時,應採取營養強化之積極主動措施,以保障國民之營養健康狀況。 現有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規範食品添加物(包括營養添加劑)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無法強制於產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 |
第9條飲食及照護從業人員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之對象是否包含所屬單位負責人員? |
第九條 二、幼兒園與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及長照服務人員。三、托育人員。四、教保服務人員。五、中餐、西餐烹調及烘焙業之人員。 須定義是不是都含所屬單位負責人員,因為負責人員才是負責指揮與提供資源的人,如果該單位人員存心降低成本,犧牲營養及健康,這樣也沒有用,最好加註,以利此法能在該單位負責人了解與監督下順利進行. (參考iso 22000 最高管理階層的規範) |
本草案第9條條規定應接受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對象為可直接接觸民眾之人員,能扮演健康飲食解說者之角色,爰未特別指定單位負責人員,感謝您的建議,本部將納入考量。 |
為何要透過獎勵,來建構職場健康飲食環境? |
大企業或公家機關,為什麼還要政府花錢獎勵,來建構職場健康飲食環境?他們是社會上飲食最不健康的一群嗎?他們是最難得到政府資助的一群嗎?他們的健康問題是來自於政府沒有花錢給企業獎勵他們的飲食環境嗎?(草案第十一條) |
為推動建構職場健康飲食環境,避免職場採購或供應有礙健康之食品,需藉由各公、私立機關(構)共同推動,因衝擊影響範圍大,「禁止提供」有其窒礙難行之處,故以公布名單、頒發感謝狀等「獎勵」的方式執行,較能有效推動,爰明定主管機關配合政策主軸實施獎勵計畫。 |
為何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協力義務?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如果沒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在法律上會發生什麼事?如果什麼也不會發生的話,那麼訂定這條法律的用意,是衛福部自己本身就認為法律是隨時可以超越的?(草案第十二條) |
聯合國大會2016年3月認可2014年第二次國際營養大會提出「營養問題羅馬宣言」及「行動框架」,「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中承諾在全球消除飢餓及預防各種形式之營養不良,特別是兒童營養不足、婦女與兒童貧血等微量營養素缺乏症及扭轉肥胖人數上升趨勢。 本部參酌聯合國大會認可的「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32點,為使兒童及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獲得符合營養需求之餐飲內容,透過宣傳、教育、鼓勵並促進營造良好環境,另兒童及少年較缺乏自主判斷能力,因此唯有透過父母、監護人等協助把關,並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第5條規定,爰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協力義務,宣示其責任之必要。 |
為何訂定第14條指定各級機關等辦理員工健康飲食教育與第18條罰則? |
像營養師等醫事人員,雖然有法律規定要接受繼續教育才可以定期更新執照,但也可以選擇不上課。「沒上課」並不違法,違法的是「沒有定期更新執照」。而和這次預告的「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對照來看,一般民眾若沒上課要被處罰,太嚴苛了。 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拒不接受第十四條所定健康飲食教育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完成為止。請問,本草案第十四條所定健康飲食教育,是憲法第21條所定的國民教育嗎?為何衛福部認為,我國國民有義務全面接受非屬國民教育之教育內容?請提出「因為這很重要」與「因為這是為你好」以外的理由,例如,國民體育也很重要、每個人都應該有相當的體育素養;原住民族也很重要、每個人都應該對原住民族有一定的理解與尊重,但是,國民體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各式各樣的法律,都不規定我國國民應接受何種教育。為何國民營養法會作這樣的規定,理由夠充分嗎?(草案第十八條) |
飲食與生活型態不當為最主要的非傳染病的致因,為有效預防及控制非傳染病,健康飲食教育之推動具有普及化之重要性。本部透過此法藉由政府相關單位率先推動,並授權公告指定團體,逐步推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19點,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逾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團體,應訂定健康飲食教育計畫,執行對其所屬人員之健康飲食教育,並每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執行成果。另鑒於學生之健康飲食教育已於學校衛生法中規定,爰不另規定。 罰則:參照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體例訂定。健康飲食教育以輔導為主,其違反義務情事若有改善可能則應給予補正機會,故於第1項明定,違反第14條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始處以罰鍰及健康飲食教育講習。第2項明定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展期,但以1次為限,以免多次藉故延期參加。關於第3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健康飲食教育講習將處罰鍰,並按次處罰,促使其確實遵守法令相關規定之罰則。 |
是否於大型食物販售商店,設置營養師提供選購食物的諮詢服務? |
感謝此法之設立,定能推廣預防醫學之目標,並促進國民營養之健康,有鑒於國人之主導家庭飲食人員常於市場,超市,賣場等地點採購食物,加之選擇健康的食物之前,必先具備正確的相關知識,建議具有規模以上且販售食品之採購地點,設置營養師提供選購食物諮詢,以期增加健康且良好食物的購買,且此營養師設置於國外亦常見於大型賣場。 |
該規範事項應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管,為避免有違法制調和原則,爰不於本草案中訂定。 |
預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
主旨:預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O五O一七五三九九號函。公告事項:一、預告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www.hpa.gov.tw),「本署公告」網頁。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三)電話:(02)25220746。(四)傳真:(02)25220767。(五)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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