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Notable and Unnotable Matters for Standard Contract of Forest Recreation Area's Product and Service Check"
發布於 2020-05-27 截止於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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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農林務字第10917503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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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如附件。
四、「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forest.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二)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2號。
(三) 電話:02-23515441分機343。
(四) 傳真:02-23413246。
(五) 電子郵件:m2568@forest.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二) 商品服務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 使用期限。
(二)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 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 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 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 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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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09年12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