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廢止「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Notable and Unnotable Matters for Standard Contract of Forest Recreation Area's Product and Service Check"

發布於 2020-05-27 截止於 2020-07-27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留言 0 已關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522
農林務字第1091750390

主  旨:預告廢止「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如附件。

四、「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forest.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2號。

() 電話:02-23515441分機343

() 傳真:02-23413246

() 電子郵件:m2568@forest.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 商品服務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 商品服務券發售編號。

()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 使用期限。

()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 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 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 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 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 廣告僅供參考。

 

 

Top

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09年12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農林務字第1091615869A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廢止「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1月1日生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Notable and Unnotable Matters for Standard Contract of Forest Recreation Area's Product and Service Check" (aboli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1)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