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14點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2 of Paragraph 14 of "Regulations for Management and the Fee Rates for the Usage of the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Agencies of Industrial Zon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發布於
2025-05-29
截止於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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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產業創新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三、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ip.gov.tw ),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二) 地址:115603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
(三) 聯絡人:郭技術員
(四) 電話:02-2655-8300分機9650
(五) 傳真:02-2655-8500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郭智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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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4年8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經園字第11455700370號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ppendix 2 of Paragraph 14 of "Regulations for Management and the Fee Rates for the Usage of the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Agencies of Industrial Zon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mended regula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August 2025)
機關回應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2025-07-17
民眾提問:本件修正草案僅有對照表而無總說明,且其附表繁複,閱讀者難以全面了解本次修正意旨,爰建請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加具總說明,敘明本案規定之沿革、修正理由及修正要點等,以符法制作業規定。(第2次回復)
有關本次修正案已進行預公告,倘於完成預公告後,在發布公告時,再另增總說明,經查與實質法規命令公告的作業程序不符,爰另提供總說明資料供參,其內容如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件二修正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係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十年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茲因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臨時應急污水廠已更名為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監測站(以下簡稱林口工二監測站),並設置自動水質監(視)測系統,且配合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林口水資源中心已完成二期擴建事宜,爰修正本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表五之林口工二監測站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以因應廠商需求及反應營運成本現況,俾利業務順利推動。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2025-07-29
綜整回應:
有關本次修正案已進行預公告,倘於完成預公告後,在發布公告時,再另增總說明,經查與實質法規命令公告的作業程序不符,爰另提供總說明資料供參,其內容如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件二修正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係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十年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茲因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臨時應急污水廠已更名為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監測站(以下簡稱林口工二監測站),並設置自動水質監(視)測系統,且配合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林口水資源中心已完成二期擴建事宜,爰修正本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表五之林口工二監測站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以因應廠商需求及反應營運成本現況,俾利業務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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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14點附表2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經授園字第11455303890號主 旨:預告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三、「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ip.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二)地址:115603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三)聯絡人:郭技術員(四)電話:02-2655-8300分機9650(五)傳真:02-2655-8500(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郭智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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