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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File Security Maintenance Plan and Processing Method for Religious Groups"

發布於 2021-08-17 截止於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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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台內民字第1100223287號

主  旨:預告訂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

三、「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三)電話:02-23565069

(四)傳真:02-2356550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11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台內民字第1100224443號

內政部令:訂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File Security Maintenance Plan and Processing Method for Religious Groups Designated b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機關回應

內政部 2021-09-22

民眾提問:

感謝提供相關意見,本草案是鑑於宗教團體為事務運作需要,有蒐集持有的個人資料,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對所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其中在第5條及第16條已規定​宗教團體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資源,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並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於宗教團體負責人的資格、產生要件及程序等其他意見,均已超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的授權範圍,非本草案應規範的內容,尚無法納入修正參考。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1-10-18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預告「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業於110年10月18日結束,您對本草案之相關建議,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本草案是鑑於宗教團體為事務運作需要,有蒐集持有的個人資料,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對所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其中在第5條及第16條已規定宗教團體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資源,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並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於宗教團體負責人的資格、產生要件及程序等其他意見,均已超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的授權範圍,非本草案應規範的內容,尚無法納入修正參考。
感謝您對於本次草案的意見與參與,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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