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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the Import Regulation of F01 and F02 in Import 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of Republic of China

發布於 2017-11-20 截止於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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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55留言 2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120
衛授食字第1061303164

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83

() 傳真:02-2787-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 請參見PDF

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The Import Regulation of "F01" and "F02" in Import 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of Republic of China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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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2-01

綜整回應:

    有關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於106年11月20日至107年1月19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將審慎評估,近期將與相關專家學者及公協會進行討論研議可行方案,後續並將依行政程序辦理第二次預告,建請可隨時留意本部之預告事項。

感謝各位網友的留言,我們彙總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反對人參(中藥材)開放供作食品用途。

人參為中藥材,具有藥性,應由專業之中藥商及中醫師進行管理,開放為食品恐造成民眾之健康危害。

部分採納

  1. 目前新鮮人參非屬本部所認定之中藥材,並載列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Material.aspx?nodeID=160#),爰新鮮人參原即可為食品,而炮製過後之乾燥人參為中藥材,此一管理原則未更動,亦非本次修正草案之修正內容。
  2. 有關案內4項人參相關號列,目前具輸入規定B01、H01及502(我國輸入規定說明可參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s://fbfh.trade.gov.tw/rich/text/fhj/asp/FHJP050Q.asp),依現行管理模式,產品除應符合B01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檢疫相關規定,輸入乾燥人參(中藥材)時,需向本部申請查驗,並檢附中藥商執照,如為新鮮人參(食品),因其屬食品非屬中藥材,故僅需向本部申請書審後得以免驗,即可逕予通關。本次修訂係因新鮮人參(供食品用)經財政部通報自本次修訂人參之4項號列輸入(財政部關務署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我國稅則號列之主管機關,貨品輸入時由關務署依產品性質核歸其稅則號列並依稅率進行課稅。),代表該4項號列之產品範圍除乾燥人參外,亦包含屬於食品的新鮮人參,本部基於管理食品之需求,預告增列輸入規定「F02」,原本之輸入規定B01、H01及502仍維持,並未刪除,未來新鮮人參(食品),除須符合B01之檢疫規定及向本部申請確認非屬中藥材免驗外(H01),尚須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而乾燥人參(中藥材)仍須符合H01(申請查驗)及502(檢附中藥商執照)之相關規定。
  3. 乾燥人參如申請食品輸入查驗,因其非屬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則不受理報驗,並不會發生中藥以食品名義進口之情形。
  4. 輸入規定僅為主管機關基於管理需求於海關之稅則號列上增列,輸入產品時即應符合該號列之「所有」輸入規定(預告草案之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僅載列號列項下之輸入規定「F01」或「F02」,完整之號列及其輸入規定,可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系統查詢:https://fbfh.trade.gov.tw/rich/text/indexfh.asp),且輸入規定本身並不賦予產品「屬性」意義,稅則號列因其主要為關務署作為稅率分類使用,單一號列包含之產品範圍可能同時具食品及非食品,自具食品輸入規定號列(以非供食品用途)輸入之不得供食品用途之產品(如中藥材、藥品、飼料等),並不會因此而成為食品,且輸入後不得流於食品用途。
  5. 綜上,本次修正草案並未開放或放寬任何現行中藥供作食品用途,而是加強食品端之管理。針對新鮮人參之輸入管理,本部將收集相關單位及專家意見進行後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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