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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9-1 of "Regulations for Non-urban Land Utilization Control"

發布於 2019-05-07 截止於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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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53
台內地字第1080262318

主  旨:預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之1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區域計畫法15條第1項。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之1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3

() 電話:04-22502195

() 傳真:04-22502374

() 電子郵件:J0026@land.moi.gov.tw

五、配合經濟部為加速推動工業區立體化廠房發展,扶植更多具高值潛力企業,並鼓勵產業自我投資創新研發、工安環保改善及設備汰舊換新等,依行政院108426日院臺經字第1080010763號函核定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本部配合加速修正相關法規,以因應產業用地之迫切需求,經作業單位審酌有儘速完成修法時效性及急迫性,爰辦理預告3日。

部  長 徐國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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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8年5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台內地字第1080262814號

內政部令: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之1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9-1 of "Regulations for Non-urban Land Utilization Control"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19-07-09

綜整回應:

感謝您的留言,茲答復如下:

旨揭修正條文係對於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得有條件增加容積率之規範,至有關限制移轉 相關事宜,已明定於行政院108年4月26日核定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謹提供方案所訂配套施如下供參:「為避免容積獎勵助長都市地區工業用地炒作之情形,本方案推動將輔以下列管制措施,以落實土地利用與政策獎勵之公平正義原則。A.完成使用前權利義務之移轉限制:為避免土地炒作疑慮,申請人於完成使用前(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不得將其申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B.容積提升部分之建物產權移轉限制為確保容積提升部分之建物依獎勵容積項目執行,避免土地炒作疑慮,申請人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由本方案獲取之容積增量建物產權應同意配合中央(經濟部)或地方政府工業主管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申請人於完成使用後(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五年內或回饋金未繳納完成者,未經中央(經濟部)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由本方案獲取之容積增量建物產權轉讓予他人。申請人有具體事由致無法持續使用,經中央(經濟部)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將本方案獲取之容積增量建物產權轉讓予第三人,惟受讓人須簽署切結書承諾繼受原申請人之各項權利義務始得接續執行,申請人於提送事業計畫書時應切結承諾辦理上開事項。」後續將由工業主管機關依上開方案內容執行,應可避免廠商囤積轉賣等情形。

感謝您對本次法規修正提供的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內政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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