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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5-05-05  截止於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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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55

發文字號: 交航 ()字第1149800146

主旨: 預告修正「船員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 行政院秘書長11210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之「政策、法規與研究-法規即時檢索-草案預告區」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三、 本次修正係擴大及保障我國籍船員就業機會,及配合杜絕離島地區小船走私加重相關罰則,為遵循國際公約與維護公共利益,有儘速施行之必要,將公告日期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網站隔日起14日內向本部航港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11

()聯絡人:邱視察

()電話:02-89788094

()傳真:02-27055803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次修正係擴大及保障我國籍船員就業機會,及配合杜絕離島地區小船走私加重相關罰則,為遵循國際公約與維護公共利益,有儘速施行之必要,將公告日期縮短為14日。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5-05-26

綜整回應:

一、本次新增船員招募機構相關條款係為因應國際海事勞工公約(MLC)之要求,依該公約規則1.4規定,並參照海員先進國家作法與實務需要及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1項等,基於提升船員招募品質而訂定,內容如下:

()加強船員招募機構監督及管理:招募機構之設立許可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船員招募業務,相關設立許可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許可證之核、換、補發、營運事項等,皆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另航政機關檢查時,船員招募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加強其監督管理。

()船員招募機構不得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按船員法第2條及船員法施行細則第2條,有權僱用船員之人分別為船舶所有權人、受船舶所有權人委託經營操作船舶之人、以光船出租等方式取得船舶使用權之人、代理船舶所有權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之人等,換言之,船員係與船公司具有勞動關係,非與招募機構,並無雇主轉嫁責任之情事,船員相關勞動福利仍屬雇主(船公司)之責任。

()船員招募機構設立不影響現行船員僱傭制度:船員招募機構之設立僅係多一條提供船員就業管道,並不影響現行由船公司自行聘僱船員之制度。

()船員招募機構之角色與管理,符合MLC公約規範:船員招募機構管理機制係受到國際公約規範,目的在於保障船員權益,公約內容明訂:船員招募機構為船員辦理招募或就業等費用,不得由該船員承擔;確保其提供的聘僱信息真實性,並不得歧視或剝削船員;應向船東提供符合公約要求的船員,及確保船員的工作環境及條件符合公約等。

二、有關招募機構設立納入修法範圍,前已分別於1073月、6月及1133月、4月邀集各政府機關、船員相關工會及船東相關公會等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廣納意見,會中已充分討論並取得共識,另為使招募機構之修法周延,並於112年委託專業單位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其配套機制亦已研析完備,後續於船員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將訂定船員招募機構子法草案,加強船員招募機構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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