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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場)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Inquiring Related Mining Areas,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發布於 2019-02-15 截止於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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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212
經務字第10804600680

主  旨:預告訂定「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場)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

三、「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場)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礦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in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網路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gazette/index)之「法令預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

() 電話:02-2311-3001#612

() 傳真:02-2311-3526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場)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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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8年7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經務字第10804603250號

經濟部令:訂定「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Inquiring Related Mining Areas,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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