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子議題2:修正履約標的應具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功能,提供服務的多元性
發布於
2016-12-13
截止於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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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廠商提供資訊服務,得否要求廠商提供符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之服務?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僅含括基本作業服務、應用軟體系統轉換服務、應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應用軟體系統維護服務、硬體設備維護服務、資訊業務線上服務,如無其他招標文件要求,廠商依約無須提供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功能。
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納為資訊服務採購的預設履約標的之一,當履約標的涉及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廠商應提供符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之服務。
子議題2:修正履約標的應具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功能,提供服務的多元性
議題說明:機關委託廠商提供資訊服務,得否要求廠商提供符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之服務?現行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僅含括基本作業服務、應用軟體系統轉換服務、應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應用軟體系統維護服務、硬體設備維護服務、資訊業務線上服務,如無其他招標文件要求,廠商依約無須提供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功能。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第4款修正後: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納為資訊服務採購的預設履約標的之一,當履約標的涉及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廠商應提供符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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