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of Restrictions on the Import and Sale of Mercury Thermometer"
發布於 2020-10-28 截止於 2020-12-28
討論(尚餘0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環署廢字第1091161485號 |
---|---|
主 旨:預告廢止「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訂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茲因108年7月5日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及109年8月25日公告訂定之「限制含汞產品輸入」,已規定限制製造或輸入含汞之開關及繼電器、普通照明用高壓汞燈、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溫度計(含體溫計)及血壓計等非電子量測儀器。考量水銀(即指汞,化學符號Hg)體溫計之製造及輸入已訂有新法規從源頭進行管制,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廢止本公告,並配合前揭二公告之管制期程,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獎(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6樓。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615。
(四)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廢止總說明
附件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環署廢字第0970021484號 |
主 旨:公告「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水銀體溫計:本體內含水銀,可供量測攝氏三十五度至攝氏四十二度之體溫量測計。
(二) 輸入業:指從事水銀體溫計輸入之業者。
(三) 販賣業:指從事水銀體溫計批發、零售或贈送之業者;醫療機構從事水銀體溫計批發、零售或贈送者,亦屬之。
(四) 醫療機構: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二、水銀體溫計禁止輸入。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前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水銀體溫計輸入許可證明文件之業者,於該證件有效期限內輸入之水銀體溫計,不在此限。
三、水銀體溫計禁止販賣。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前販賣與醫療機構者,不在此限。
四、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輸入、販賣場所或醫療機構內檢查水銀體溫計之輸入或販賣情形,並得命其提供上述相關資料,輸入業、販賣業或醫療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署 長 陳重信
|
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0年3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