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預告「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1項、第5項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oint 1 and 5 of the Bulletin of "Resource Recycling Facilities That Lighting Source Vendors Are Required to Install and Other Binding Matters" (former name: Office Announcement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Vendors Regarding Installation of Facilities, Specifications and Other Binding Matters for Regulated Recycling Lamps and Bulbs)
發布於
2026-09-24
截止於
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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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1項、第5項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 第19條第2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本案係配合115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本公告公告事項第1項、第5項並修正公告名稱,屬單純文字修正而無涉實質內容改變,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潮州街2號
(三) 聯絡人:蔡聘用環境技術師
(四) 電話:(02)2370-5888分機30225
(五) 傳真:(02)2370-3849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彭啟明
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五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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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預告「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1項、第5項修正草案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9月24日環部循字第1156119646號主 旨:預告修正「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1項、第5項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環境部。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第2項。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本案係配合115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本公告公告事項第1項、第5項並修正公告名稱,屬單純文字修正而無涉實質內容改變,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潮州街2號(三)聯絡人:蔡聘用環境技術師(四)電話:(02)2370-5888分機30225(五)傳真:(02)2370-3849(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彭啟明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五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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