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Motor Vehicle Noise Control Standards"
發布於 2017-08-17 截止於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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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環署空字第10600626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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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403 (四) 傳真:(02)2381-0843 (五) 電子郵件:chiclin@epa.gov.tw 署 長 李應元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